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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5.03.18来源: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一、制定背景

  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托育机构(托儿所)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管。而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的由原卫生部、教育部颁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和2012年6月原省卫生厅、省教育厅颁布的《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则明确托儿所、幼儿园(简称托幼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卫生保健工作。根据托育机构(托儿所)主管部门调整的实际情况和推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结合当前托育服务政策要求以及婴育数字化国家试点,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教育厅、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对《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修订后名称改为《浙江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2024年11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原卫生部、教育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工作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江省学前教育发展第四轮行动计划(2021-2025年)》和《浙江省托育机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指南(试行)》等精神,结合我省“浙有善育”“幼有善育”工作部署以及数字化改革有关要求。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5章33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6条,明确了《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即我省境内所有招收0~6岁儿童的幼儿园和托育机构(以下简称托幼机构)。明确了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的主要任务和具体内容,提出了坚持0~3岁“医育结合”和3~6岁“保教结合”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工作职责”,共10条,对托幼机构保健室或卫生室设置、人员配备、数字化管理、食堂餐饮管理、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第三章“培训考核”,共2条,明确了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保育员的常规培训要求,并规定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传染病流行期间对全体教职工的培训措施。减少或取消了《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对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工作进行考核的事项。

  第四章“监督管理”,共14条,明确了卫生健康和教育行政部门对托幼机构的管理职责,对妇幼保健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医疗卫生保健机构的管理与服务职责进行了规定,明确了托幼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提出了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奖励处罚的具体要求。

  第五章“附则”,共1条,主要是明确了《管理办法》的施行时间和实施规定。

 四、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育机构、幼儿园。

 五、关键词的解释

  托幼机构: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育机构和幼儿园。

  婴幼儿早期发展:抓住0~3岁大脑发育的黄金时期,指导养育人掌握以回应性照护、早期学习为核心的促进婴幼儿早期发展技能,促使婴幼儿大运动、精细动作、语言、认知和社会交往能力快速全面发展。

  医育结合:是指将医疗与托育相结合,形成一种新型的育儿模式。这种模式主要以孩子的健康成长为核心,通过充分发挥医疗和托育资源的优势,凭借医疗机构提供的专业育儿照护服务,为0-3岁婴幼儿健康成长提供科学的、专业的健康管理和早期发展指导,从儿童身体健康的维护、心理健康的关注、社会适应能力的提升以及认知能力的培养等方面入手,为每位家庭提供高质量的育儿服务。

  家园共育:是指家庭和托幼机构之间通过密切的合作与配合,共同参与孩子的养育照护和教育过程,实现孩子的全面发展。

 六、新旧政策的差异

  1.《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原稿)共6章41条及附件,修订后为《浙江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共5章33条。

  2.新增部分涉及7条,包括第四、五、十六、十八、十九、二十五、二十七条。新增的内容主要因托育机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管后一些工作职能的调整,以及对0-6岁儿童卫生保健提出的新要求。

  3.调整内容较多的条目有13条,主要是根据新形势下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理念和工作内容的变化进行修订。

  4.删减或融合内容涉及原稿中17条,主要将原第五章奖励与处罚删除,部分内容整合到第四章监督管理中。减少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检查考核,减少儿童入托所需查验的资料,减轻托幼机构和儿童家长负担。

 七、政策解读机关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解读人:余仁桥、何琦环

  联系方式:0571-87709037,87709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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