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医保规〔2024〕12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有关医药机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20〕62号)及国家医疗保障局相关工作要求,我局对《四川省医药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30天后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四川省医药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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