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卫健发〔2024〕20号
各市、自治州卫生健康局,贵安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医疗行为,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5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要求,现就做好我省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互联网医疗服务主要包括互联网诊疗、互联网医院和远程医疗服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或以互联网医院名义开展服务的,分别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经取得实体医疗机构或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的审核同意后,可实施相应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具体流程和提交材料等详见附件);远程医疗服务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执行。
二、根据《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自建或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搭建互联网医疗服务平台的,必须与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对接,在我省与贵州省互联网医院监管平台进行互联互通接口对接,实现对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实时监管。
三、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及相应标准做好医疗机构互联网诊疗服务或以互联网医院名义开展服务的审核工作。同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辖区内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医疗机构和互联网医院名单、监督电话及其他监督方式,加强监管,确保互联网医疗服务依法规范。
四、医疗机构要认真评估本单位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基础条件、社会需求,并结合互联网医疗服务特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已自建或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搭建互联网医疗服务平台的互联网医院,需按照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规范互联网医院与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互联对接的要求完成数据接口改造后,方可开展互联网医院医疗服务。
附件:
1.贵州省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审核要求
2.贵州省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申请书
省卫生健康委 省中医药局
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