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医保办发〔2024〕18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胜利油田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现将《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2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一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规范定点机构协议管理。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护理服务机构实行定点管理,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配合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定点机构配置规划。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规定对机构申请及时受理审核,与审核通过的评估机构、长护服务机构协商签订服务协议;按照政策规定及服务协议加强定点机构日常管理及履约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引导定点机构规范服务、有序发展。
二、强化基金支付管理。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个人权益记录、待遇给付等工作。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应存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做到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对定点机构申报的费用,做好费用初审、费用复核等工作,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定点机构拨付费用。建立基金管理运行分析制度,定期对基金收支及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风险防控机制。
三、加强第三方机构管理。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可按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第三方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合同,明确服务内容、责任、考核等。规范完善业务流程,指导第三方机构协助做好经办服务。强化第三方机构激励约束和绩效管理,对第三方机构合同履行、服务质量等情况开展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与经办服务费支付、合同续签、参与资格等挂钩。
四、做好信息化和档案管理。加强长期护理保险信息化建设,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全面深化国家长护业务管理模块应用,探索与人社、卫健、民政等行业管理部门相关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等工作。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妥善保存档案资料,留档备查。
附件: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