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医保规〔2024〕15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在榕各省属公立医院、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医院: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压实检查检验项目价格,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推进地区间医疗服务价格水平相对均衡,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工作通知要求,经研究,现就调整在榕省属公立医院(含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医院)血栓弹力试验(TEG)等部分检验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血栓弹力试验(TEG)、糖化血红蛋白测定、N端-B型钠尿肽前体(NT-ProBNP)测定等检验类项目收费标准(具体详见附件),价格不区分医疗机构等级。价格调整后,医保支付政策保持不变。衔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合理控制资源消耗,强化激励约束,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益。
二、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工作此前我局已进行了统一部署。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调价政策实施的跟踪监测,密切关注调价前后项目服务量和总费用的变化情况,强化相关费用审核监管,防范同类可替代项目服务量激增,防止设备耗材迭代后以申报新增项目等形式变相回潮。
三、各地市医保部门应按要求及时做好医保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工作,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就医待遇。各医疗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做好本单位收费系统的维护与更新工作,并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4年11月11日起执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