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医疗保障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
为规范全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经办流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宁政办规发〔2022〕3号)和自治区医保局 财政厅 卫生健委员会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宁医保规发〔2023〕3号),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经办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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