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医保局发〔2023〕83号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
为加强和规范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青海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2024版)》《青海省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2024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医保服务协议是落实医疗保障政策、规范医药服务行为、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确保医保基金安全的根本措施和重要抓手,是实施医保精细管理、提升医保治理水平的重要路径,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依法依规开展协议管理,加强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履行情况监督检查,督促定点医药机构严格履行协议。
二、做好组织实施。各市(州)医疗保障局指导本地区医保经办机构与区域内定点医药机构,按协商、自愿原则签订2024年医保服务协议。医保服务协议签订前组织定点医药机构对本协议进行全面解读,协议签订时认真核对医保信息系统登记的名称、法人代表、地址、机构性质、等级等基本信息,确保与实际相一致;协议签订后,督导定点医药机构及时在国家动态维护平台上传协议签订情况。
三、相关工作要求。新版医保服务协议为全省统一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实施后各地不得自行修改或另行制定补充协议,不再签订DRG/DIP付费协议。在协议履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报告我局,我们将结合实际每年动态调整,统一修改完善或制定补充协议。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各地于2024年1月底前完成当年医保服务协议签订工作,并将协议签订情况上报我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联 系 人:陈汶革
联系电话:0971-8137067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