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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研究技术指导原则》政策解读
2024.02.27来源: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云南省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2015年《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实施以来,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新药研究的有关技术指导原则,并结合云南省医疗机构制剂的发展现状,于2017年发布了《云南省医疗机构制剂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中药、民族药)(试行)》(以下简称原《指导原则》),至今已6年。原《指导原则》建立健全了云南省医疗机构制剂标准体系,规范了研究、申报、审评审批行为,完善审评审批程序和制度,其实施对云南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中医药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的修订和颁布,国家药品审评审批制度的改革,以及省委省政府对于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原《指导原则》已不适应目前新制修订法律法规以及医药行业快速发展的要求。对此,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提升医疗机构注册和备案总体研究能力,完善医疗机构制剂研究依据,加强医疗机构制剂申报的全面指导,经研究决定对原《指导原则》进行修订,并将名称修改为《云南省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二、《指导原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指导原则》共分十一章,主要内容分为总则、制剂研究资料撰写要求、制剂命名原则、配制工艺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质量标准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制剂质量标准编写细则、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制剂质量标准编写细则、制剂质量标准起草说明编写细则、临床前安全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临床前药效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附件等,其中:

  第一章总则。延续原《指导原则》,并按照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指导原则》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免报部分资料的制剂范围等要求。从宏观层面,明确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研究的政策导向和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制剂研究资料撰写要求。对照《云南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实施细则》《云南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民族药)制剂备案实施细则》细化制剂注册和备案的申报资料项目与撰写要求。明确制剂研究资料资料的撰写原则、格式要求、17项资料的具体撰写要求。主要是为了指导注册(备案)申请人系统整理总结试验数据及研究资料,按规定格式撰写申报资料,做到申报资料内容完整、逻辑清楚、结构合理、重点突出,便于对拟报品种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得出科学、客观的结论。

  第三章制剂命名原则。结合《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技术指导原则》《中成药规格表述技术指导原则》与审评常见问题,明确制剂命名重点关注内容,单味制剂、复方制剂等不同剂型规格表述要求,强调规格与用法用量、装量规格相协调。

  第四章配制工艺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结合云南省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研究、注册、备案的实际情况,对医疗机构中药制剂配制工艺的研究与评价提供明确统一的要求,力求做到剂型选择合理、配制工艺可行,工艺参数明确、质量稳定可控。内容包括剂型选择、工艺路线选择、前处理、提取工艺研究、成型工艺研究、中试研究的要求、附注。附件《中药制剂生产工艺通用格式和撰写指南》突出生产工艺重点关注项目并规范工艺资料撰写内容。参照相应法规明确提取物使用、辅料、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等的使用要求。

  第五章质量标准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参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中药新药质量标准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现行版《中国药典》一部及四部“药品质量标准分析方法验证指导原则”,基于“临床使用安全、质量基本可控、方法适用可行、资料完整规范”的原则,结合云南省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的特点,为云南省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制剂质量评价提供明确统一的研究技术要求。内容包括质量标准研究制定的原则、标准各项目的具体要求。

  第六章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为突出体现制剂的稳定性是其质量的重要评价指标,在原《指导原则》上修订分开单列章节。根据《中国药典》四部“原料药物与制剂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中药、天然药物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结合医疗机构制剂批量小、使用周期短等特点制定。内容包括概述、稳定性研究试验设计、稳定性研究试验方法、稳定性试验考察项目、稳定性试验结果评价、稳定性试验报告的内容等。

  第七章制剂质量标准编写细则。分条目详细说明制剂质量标准中各项目的研究内容与编写要求。

  第八章制剂质量标准起草说明编写细则。对制剂质量标准起草说明编写提出更加细化具体的要求,明确制剂质量标准起草说明编写原则、格式及要求。

  第九章临床前安全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分别明确急性毒性、长期毒性、刺激性、过敏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第十章临床前药效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参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中药、天然药物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结合中药制剂临床用药、处方组成及剂型等特点,明确临床前药效学研究一般要求、基本内容。

  第十一章: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指导医疗机构制定临床研究计划和方案,规范临床研究行为,真实客观地获得中药、民族药制剂安全性、有效性的数据及结论;明确免报临床研究资料的条件及范围;为中药、民族药制剂临床评价提供明确统一的研究技术要求。

  附件:修订稿共包含了4个附件,涵盖了中药、民族药制剂资料封面格式、资料封袋格式、说明书、质量标准草案样等要求。

 三、《指导原则》的定位

  《指导原则》是一专业技术指导文件,内容主要为医疗机构制剂审评专业技术要求,又涉及部分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备案方面的行政管理事务。旨在规范云南省医疗机构制剂的研发,指导云南省医疗机构制剂的研究、评审和批准,保证制剂的安全、有效和质量稳定可控。《指导原则》是对《云南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实施细则》《云南省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民族药)制剂备案实施细则》进一步补充完善,明确了制剂配制工艺、质量标准、稳定性、临床前安全性、临床前药效学、临床研究的原则和技术要求,细化了注册和备案的申报资料项目与撰写要求。从支持中药和民族药制剂的创新和发展,加强了对中药(民族药制剂)研制的指导,对研究内容更进一步明确、具体,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指导性

 四、《指导原则》的主要特点

  (一)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中药(民族药)制剂研发和申报给予政策上的鼓励。参照《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中“根据中医药理论组方,利用传统工艺配制,且该处方在本医疗机构具有5年以上(含5年)使用历史的中药制剂,可免报资料13-17项”。《指导原则》对部分利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民族药制剂,要求使用3年以上(含3年)的历史,即可免报13-17项,但是对处方来源有严格的限定,必须是中医医典古籍或民族医医典古籍收载的处方,或是由国家级国医大师、省级名中医开具的处方,且医典古籍或名中医的身份须由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并明确要求需进行其他研究的标准不降低。此特色,一定程度上缩短了一些名老中医及经典经方验方的研究时间,使得这类制剂能更快获得批准应用到临床。对于我省中药民族药的开发、利用、挖掘具有一定的引导作用。

  (二)对传统工艺配制医疗机构制剂和传统剂型的中药(民族药)制剂给予技术上的支持。凡采用传统工艺配制与传统剂型、配制工艺和剂型与既往临床应用基本保持一致的中药(民族药)制剂,可以减免全部实验室工艺研究资料,只需提供相关说明,直接进行中试研究;对民族药制剂配制工艺研究,明确了各民族应根据各民族医药的实际情况、具体特点,参照配制工艺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在民族医药理论的指导下进行,尊重民族传统用药经验和习惯;而对藏药制剂,若在四部医典中明确记载了炮制及配制方法,可免去全部实验室工艺研究资料,只需提供相关说明,直接进行中试研究。此项工作的突破,符合云南省医疗机构院内制剂研发的实际,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对中药民族药的传承与创新,在同类技术指导原则中更具先进行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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