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医药集中采购机构,各市、县(区)医疗保障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全区各医药机构,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降低群众用药负担,我区组织开展了第三批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联盟议价(含补充议价,下同)工作并产生了中选结果,拟于2024年2月28日执行。现就做好中选结果实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议价结果执行有关事项
(一)机构范围。全区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必须参加,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药店参加。
(二)药品范围。第三批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联盟议价采购中选产品和备选产品(见附件)。
(三)执行时间。2024年2月28日起全区执行,采购周期为2年,采购周期内每年签订三方购销协议。
(四)约定采购量。公立(含军队)医疗机构2022年实际采购量的70%作为约定采购量。
二、重点任务
(一)做好中选产品配送关系建立及合同签订工作。自治区医药集中采购机构应在正式执行前,组织中选企业做好信息申报工作,允许企业多包装申报,价格要符合药品差比价相关要求。中选药品生产企业通过宁夏医药采购平台自主选择配送能力强的配送企业建立配送关系。组织相关医疗机构、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通过宁夏医药采购平台签订三方购销合同,并做好相关订单的跟踪,确保相关中选药品的供应。医疗机构因特殊原因达不到合同中明确的采购任务量的,应提交由院长、书记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说明。
(二)按时完成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应畅通中选品种进院渠道,协议期内优先使用自治区药品联盟议价中选产品。根据购销合同约定,在协议期内完成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内提前完成约定任务量后的超量部分,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中选产品。执行期内,医疗机构应按采购合同约定与企业及时结清药款。各中选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应按医疗机构采购需求确保采购周期内按需供应。中选企业出现中选品种无法供应或取消中选资格等情况,致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时,由备选企业补充中选,按照备选价格完成剩余约定采购量供应,直至采购周期结束。因保障供应产生的额外支出(例如退换货等问题)由无法履行协议的中标企业承担。
(三)做好医保支付工作。本次自治区药品联盟议价中选药品中属于医保药品目录范围内的,按照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四)落实自治区联盟议价文件相关规定。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联盟议价采购文件》(采购编号:NYC/YP202301)相关要求,在确保满足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的前期下,自治区医药集中采购机构将对纳入第三批自治区联盟议价药品范围内存在已在宁夏医药采购平台挂网未申报等情况的药品进行梳理,按程序公示后暂停交易;未在宁夏医药采购平台挂网的企业未申报的,在采购周期内不接受其参加宁夏药品集中采购或申请阳光挂网。
(五)加强履约情况监测。自治区医药集中采购机构要做好中选产品和相关产品使用监测,对各医疗机构实际采购数据、完成情况按月进行监测、总结,定期推送至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对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的监测监管,对采购周期内发生的失信行为要按照国家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有关要求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按时完成配送关系确认、三方协议签订等工作,做好中选结果执行、监督回款和跟踪监测使用进度等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重点加强对医疗机构和相关医护人员的政策解读。严格落实信用评价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衔接、平稳推进、按时执行。
附件:1.第三批自治区医疗机构联盟议价中选药品清单
2.第三批自治区医疗机构联盟议价备选药品清单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2月1日
附件下载: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第三批药品联盟议价采中选备选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