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国家医保局印发《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服务规范(1.0版)》,对采购平台和药企进行双向约束。其中,对于招采平台的政务处理时间进行了明确,除了常规挂网办理时间略长,要求动态申报,集中处理,办理频次省级确定,原则上不少于每月一次,集中处理时间15个工作日内 (含公示公布时间),其他如资格认证、资料提交等工作,都要求集采平台在5个工作日办结,无疑将大大提升药企的办事效率。
而对药企来说,约束主要体现在合规方面。这点特别体现在附件中药企提交的承诺函要求上。该承诺函名为价格和营销行为的信用承诺函,该函要求,药企必须给出12项承诺,其中9项是对药企行为的约束,还有3项承诺内容是承诺接受医保部门的处罚并且采取相应的弥补措施。
从禁令来看,药企需要管好自己方方面面,包括不得给回扣、不得虚开发票等套现洗钱、保证药品供应等,还增加了很多新的内容,如专利方面,最近部分药企因为违反专利法,相关产品被撤网,提醒药企一定要注意专利相关规定;此外,结合最近挂网药品价格整理,文件要求药企承诺挂网价要均衡,不得歧视性高价等。
药企在管好自己的同时,还必须管好代表和代理商,并且承诺为代表和代理商的任何违规行为担责,并且有失信行为还要积极主动上报。
让我们一起来看有哪些违规行为已经进入医保部门视野,并被严令禁止了。
1,不向采购药品医用耗材的医疗机构管理人员、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给予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2,不实施虚开虚受增值税发票及其他形式虚构服务套现洗钱行为。
3,不利用药品医用耗材垄断地位或市场支配地位,操纵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供应牟取暴利。不针对不同群体、不同渠道制定实施明显不合理的差异化定价。
4,若挂网交易后产生相关专利纠纷,药企承担相应责任。
5,具有履行合同协议必须具备的药品医用耗材供应能力,除不可抗的因素造成供应困难外,保证按照集中带量采购和挂网采购等有关要求,及时足量供应药品医用耗材,满足临床需求。
6,遵循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法定原则定价,将价格与成本、供求合理匹配,保持不同品规、不同区域之间价格平衡,维护价格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因第三方实施垄断、操纵市场,或要素成本剧烈变化等情形被动提高药品医用耗材价格的,药企承诺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在上述情形终止后,及时纠正价格。
7,及时、全面、完整、规范申报失信信息,不漏报,不瞒报,不推诿。
8,严格管理员工(含雇佣关系,以及劳务派遣、购买服务、委托代理等关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如果药企员工在药企药品医用耗材购销中因给予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受到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惩处,药企承诺承担失信违约责任,接受集中采购机构作出的信用评级结果以及结合信用等级实施的处置措施。
9,严格约束委托代理人(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法人和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如果受药企委托代理人,因涉及药企药品医用耗材的回扣等医药商业贿赂行为,受到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惩处,药企承诺承担失信违约责任,接受集中采购机构作出的信用评级结果以及结合信用等级实施的处置措施。
如果说上述行为主要是药企可能出现违规行为汇总和列举的话,那么剩下的3项承诺主要是药企再次承诺承担责任和采取措施:
1,自觉遵守《民法典》《价格法》《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管理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专利法》等法律法规,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的政策,以及各省(区、市)集采相关规定,诚信经营,共同营造公平的交易环境。
2,如药企药品医用耗材购销中存在违背已承诺事项的,药企愿意接受集中采购机构作出的信用评级结果以及结合信用等级实施的处置措施。
3,主动维护良好信用,必要时采取切实措施修复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