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贵州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背景及依据
目前,随着职业健康工作进入新时期,对职业病诊断程序和诊断机构的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2018年全国人大对《职业病防治法》进行了修订,删除了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的要求,2019年6月公布的《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明确取消了我省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的许可。职业病诊断机构行政许可的取消是省委、省政府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2021年1月国家卫生健康委重新修订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6号),要求对职业病诊断机构实施备案管理。本办法的起草以《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1〕173号)为制定依据。
二、主要解决的问题
本办法旨在按照国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职业病诊断机构管理,明确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过程中的受理范围、受理部门、质量控制管理、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需要提交的资料、受理时限要求、职业病报告的要求、以及备案变更和撤销等有关内容。
三、主要内容
《贵州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管理办法》共二十四条,包含了总则、备案条件、备案程序、备案管理、备案变更和撤销、附则六章内容。其主要内容有以下方面。
(一)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的职业病诊断类别主要分为以下十大类。
1.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2.职业性皮肤病;
3.职业性眼病;
4.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5.职业性化学中毒;
6.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7.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8.职业性传染病;
9.职业性肿瘤;
10.其他职业病。
以上每类中包含的具体病种,按照《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执行。
(二)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诊断项目和诊断类别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及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3.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诊断项目相适应的工作场所和仪器、设备;
4.具有明确的质量管理部门和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三)医疗卫生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副本复印件;
3.职业病诊断医师等相关技术人员情况表及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复印件;
4.职业病诊断相关仪器设备清单;
5.负责职业病信息报告工作人员任命文件;
6.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等相关资料;
7.备案的职业病诊断项目清单;
8.职业病诊断机构检查能力清单。
(四)其他重要规定。
1.备案机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管理的要求:申请职业病诊断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将已经在其他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再用于申请备案。
2.机构开展业务区域的规定: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在执业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当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等特殊情况时省卫生健康委可临时指定职业病诊断机构跨区域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
3.机构日常技术服务能力的管理:省卫生健康委每年对全省已备案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全覆盖的现场质量控制评估。
4.机构备案撤销的管理:已备案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自不再从事职业病诊断工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卫生健康委提交撤销备案的书面申请,并按照档案管理及《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做好职业病诊断档案的移交及保管工作。职业病诊断机构被依法注销、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其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自动撤销。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月7日公布的《贵州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管理办法》(黔卫健发〔202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