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37号,以下简称《九项准则》),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提出了新的规定和要求。为深入贯彻执行《九项准则》相关规定,切实规范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业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行业环境,市卫生健康委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重庆市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九项准则实施细则》)。
二、工作任务
《九项准则实施细则》是面向医疗机构内全体工作人员的廉洁从业基础性规范文件,是职业道德、执业规范、群众诉求的具体化呈现,体现了“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管行风”的行业管理要求,为广大医务人员划清了基本行为底线。
三、主要内容
《九项准则实施细则》中的每项准则均先作出提倡要求,后列出禁止行为,并结合重庆市卫生健康实际,对每项准则进行细化,对规范行为、禁止行为具体表现和内涵做了解释说明,共九项准则、62条行为细则,具体为:
(一)合法按劳取酬,不接受商业提成,列出8条行为细则。
(二)严守诚信原则,不参与欺诈骗保,列出6条行为细则。
(三)依据规范行医,不实施过度诊疗,列出7条行为细则。
(四)遵守工作规程,不违规接受捐赠,列出6条行为细则。
(五)恪守保密准则,不泄露患者隐私,列出11条行为细则。
(六)服从诊疗需要,不牟利转介患者,列出7条行为细则。
(七)维护诊疗秩序,不破坏就医公平,列出5条行为细则。
(八)共建和谐关系,不收受患方“红包”,列出2条行为细则。
(九)恪守交往底线,不收受企业回扣,列出10条行为细则。
四、适用范围
《九项准则实施细则》适用于医疗机构内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后勤人员以及在医疗机构内提供服务、接受医疗机构管理的其他社会从业人员。
五、惩处措施
对于违反《九项准则实施细则》的相关人员,可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党纪党规、部门规章,作出以下惩处措施:
(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护士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予相关人员或科室中止或者终止医保结算、追回医疗保障基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暂停处方权或者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等措施,依法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责任。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规定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等措施,对有关人员依法作出处理
(三)依据《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规定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等措施,由所在单位依法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