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四同药品价格专项治理,拉开了序幕。关于同一厂牌同一药品同一剂型同一规格的价格调整,其实是初始阶段,可以料想的是,第二阶段就会启动同品不同剂型不同规格的价格调整,话说到这里,有一件让企业至今比较犯难的事,迫切需要有关方面进行解决,那就是差比价规则。
2011年11月17日,《药品差比价规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发改价格〔2011〕2452号文件印发,差比价规则适用于当时的政府制定药品价格的行为,主要用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而根据2015年“发改价格〔2015〕904号”文件,严格意义上,自2015年6月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原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已经取消了。可以这么说,作为衍生文件的2452号文件,早就应该送进档案库封存了。
2452号文件至今,仍然活跃在国采、省采、省级挂网的主要原因是,如果没有这份比价文件,从上到下,基本上就没有比价的依据。由于这份2452号文件已经“名不正言不顺”,所以,各地方“需要”它时,就轻轻拾起,“不需要”它时,就慢慢放下。这也就是已经快九年了,差比价在地方已经演变成花样繁多的比价“游戏”了。一个差比规则,各地特色明显,有乘除的、有差比的、有反差的、有正差的、有不差的、有全差的,差与不差,就是一差间的事,对企业价格体系维护的工作来说,则难上加难。
如果是一把尺子一套标准,相信大家都会心服口服,但标准不一,就算企业创下了全国最低价,也会因为东差西差,把价格螺旋式降到更低。记得当年4+7带量采购拟中选结果出炉后,某企业的恩替卡韦拟中选颇受争议。据悉,恩替卡韦还有一家报价0.57元/粒,却没有中选,正是由于分散片差比价要乘1.2,某企业正是按照游戏规则中标的。
差比价规则至今已经将近十三年未有变化,距离撤消政府定价及衍生文件也有快九年了,国家医保局前几年也曾经在某份文件中提及差比价规则要及时完善,这又几年过去了,药品市场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集采、国谈、价格治理,红红火火,但,往往最小的细节里容易出现较大的问题,看似不起眼的比价规则沿用旧版本,是否太过简单了?当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方法已经成为历史了,差比价各种比价系数的函数是否做过大样本回归分析?数据是否合理?!
当然,在现行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差比价是具有无可比拟的标准优势的,即可以防止极个别产品转换剂型规格,价格从而虚高,又能够从公平公开起见,防止不同质量层次产品价格产生倒挂。但是现在,从逻辑性角度来说,差比价存在的合理性又在哪里?现在的差比价给企业带来的一点一滴的价格体系的难以维继与损失又有谁来承担?!在处方合理用药、四级药事会制度、药品带量采购、医保支付标准趋同的各种背景下,作为一项次生文件的差比价,首先合理性就会成疑,同时,现行的差比价在各省的带量采购中被理解得五花八门缺乏统一性与规范性,这种给生产经营企业所带来的有形和无形成本将极具扩大,造成很多资源的持续浪费。
差比价是价格制定、治理的依据之一,既然是依据、是规则,那么理应统一。据江湖传言,2024年,有关方面会将差比价规则进行重新理顺,进行修订完善,相信绝大多数的企业包括各地招采部门对此是表示欢迎支持的,既然今年价格治理已经成为趋势,那么治理的标准与尺度理应一致,请国家有关招采组织部门抓紧完善、统一差比价规则,不要让各省再“结合实际”各自理解,从而真正让新版本的差比价经得起市场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