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支付逻辑来看,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按病种分值(DIP)付费改革确实对新药品、新耗材、新技术、新项目等创新应用落地临床不是特别友好。相关改革之初,医疗机构最担心的问题也正在于此。为鼓励创新,回应医疗机构创新落地需求,在改革的过程中,各地医保部门积极设计政策,提高支付方式改革对于创新落地的支持力度。
设计政策,建立除外机制
DRG/DIP付费实行打包支付制,创新应用价格一般较为昂贵,因此对于创新应用落地临床有着抑制作用。为此,从临床实际需求出发,很多国家在开展DRG/DIP付费改革的过程当中,都设计了一系列政策,对创新应用落地临床进行支持。我国各地在推行DRG/DIP付费改革的过程中,也进行了相关的政策设计。
福建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涵盖多种方式,既有DRG试点地区又有DIP试点地区,且有16家公立医疗机构真正实现了DRG付费、收费的闭环改革。针对创新应用,福建DRG收付费改革制定了如下支持政策:
第一,支持适宜项目开展。诊疗过程中,在病组的标准费用内,临床医生可以自主选择产品、技术等。没有获批价格项目的产品、技术也可以先使用,而后再备案。
第二,设置不纳入支付清单。遴选心脏起搏器等17项创新应用,不纳入DRG/DIP支付范围。
第三,细化分组。在DRG收付费分组的基础上,考虑并发症、患者年龄以及资源消耗等相关因素,进一步细化分组。国家CHS-DRG分组中,一组只有一档,一档设置一个支付标准;福建DRG收付费分组中,一组有3~5档,相应地设置3~5个支付标准。
第四,设置亚组。主要针对肿瘤疾病,根据放化疗方案不同,在常规分组下面设置亚组,不同的亚组设置不同的支付标准。
第五,建立特殊病例除外机制。实行高倍率、低倍率费用病例退出DRG管理机制,以及特病单议除外机制。
从目前运行情况来看,DRG/DIP付费改革并没有太多地影响创新应用落地临床。
支持创新是时代使命
DRG/DIP付费改革刚开始推行的时候,医保部门面临的最大压力就是如何平衡基本医保“保基本”和支持创新的关系。时至今日,这一压力仍然存在。
个人认为,支持创新并不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职责,但确实是基本医保的时代使命。基本医保要稳妥、慎重地“追新”。
第一,要建立创新应用的准入标准。当前市场上所谓的“创新应用”非常多,但实际上真正能够填补临床空白的创新应用少之又少。因此,亟待建立基于产品临床效益评价的准入标准,从而确保筛选出真正有价值的创新应用。
第二,要考虑医保基金的承受能力。明确一个创新应用的临床价值之后,也并非都能获得DRG/DIP除外支付的资格。获得除外支付资格的前提应是对产品成本进行科学测算,以确保医保基金使用安全以及具有成本效益。
第三,要对除外支付设定时间限制,不能无限期给予除外支付。当创新应用临床数据积累成熟后,应将其及时纳入DRG/DIP支付体系,而不是长期游离在支付体系之外。
第四,要建立DRG/DIP分组动态调整机制,并完善除外支付机制与分组动态调整机制的衔接机制,逐渐将符合条件的创新应用纳入DRG/DIP支付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