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医保函〔2024〕237号
各市州、甘肃矿区医疗保障局,长庆油田社保中心,甘肃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86号),结合我省实际,决定自2025年1月1日、4月1日起分2批(见附件)推开谈判药品外配处方电子化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谈判药品定点医疗机构电子处方流转
各地医保部门要压实定点医疗机构谈判药品配备主体责任,提早谋划,制定预案,细化设立从纸质处方到电子处方的过渡期,确保平稳过渡。过渡期内,已上线电子处方流转平台的谈判药品定点医疗机构,应通过电子处方流转平台提供处方外配服务;暂未上线电子处方流转平台的谈判药品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纸质处方须经本院医保医师签名并加盖外配处方专用章后有效。支持将电子处方打印成纸质处方,方便老年人等有需求的参保人持纸质处方前往谈判药品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自推开谈判药品外配处方电子化工作起,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谈判药品外购处方均需在电子处方平台流转,不得再开具谈判药品外购纸质处方。
二、加快推进谈判药品定点零售药店电子处方流转
各地医保部门要督导辖区内所有谈判药品定点零售药店尽快上线全省电子处方流转平台,完成联调联试等基础工作,确保定点医疗机构“能开的出”,定点零售药店“能接的住”。谈判药品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调剂外配处方时,应认真检查处方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核准处方用药信息、有效期等以及参保人信息,发现问题的可以拒绝调剂。过渡期内,已上线电子处方流转平台的谈判药品定点零售药店,应通过电子处方流转平台下载电子处方,按处方进行调剂,电子处方存档备查;暂未上线电子处方流转平台的,定点零售药店要核验调剂后按规定留存处方供统筹区医保部门检查。同时,谈判药品定点零售药店应按照医保部门关于药品追溯码有关规定,确保调剂外配处方药品可追溯。自推开谈判药品外配处方电子化工作起,定点零售药店不再接受谈判药品外购纸质处方。
三、强化谈判药品电子处方流转监管
各地医保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范本〉的通知》(医保发〔2024〕22号)要求,督促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相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落实纸质处方在前记部分连续编号,保证处方编号的唯一性、可识别性的要求,定期组织定点医疗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外配处方之间“对账”。发现违法违规问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协议处理、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等。对外配处方量多、金额较大或数据异常波动的定点医药机构要重点加强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原则上,定点零售药店凭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销售的药品,符合规定的可以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暂不接受本统筹地区以外的医疗机构外配处方。
四、加强培训督导和政策宣传
各地医保部门要指导辖区内谈判药品定点医药机构尽快对接全省电子处方流转平台,组织医务人员和药店人员进行电子处方操作培训,熟练掌握并正确使用电子处方流转平台。要按月督导辖区内谈判药品定点医药机构推进电子处方流转进展情况,掌握辖区内谈判药品定点零售药店接受纸质处方的数量、来源,定期汇总分析涉及参保人的外配处方情况。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参保群众广泛宣传外配处方电子化的优势,向参保患者提供便捷的处方查询和管理服务,提高参保群众对电子处方的认知度和接受度。
附件:1.2025年1月1日停止谈判药品纸质处方的统筹区名单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