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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省支医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2025.01.15来源: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陕卫人发〔2024〕66 号

各市(区)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中医药管理局、省疾病预防控制局,省卫生健康委直属直管单位、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陕办发〔2023〕20 号)要求,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陕西省支医工作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 年 12 月 22 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陕西省支医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 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实施意见》(陕发〔2024〕1 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支医工作,是指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的执业医师晋升高级职称前到基层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工作。

  第三条 执业医师在现职期内完成支医工作,作为申报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称的必备条件。

  第四条 支医工作坚持从实际出发,注重工作实效,反对形式主义,充分发挥执业医师服务基层作用。

  第二章 派出单位和人员

  第五条 县(市、区)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公共卫生机构等)和二级及以上部队医院、高校附属医院、民营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派出单位”)的执业医师,包含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类别。

  第三章 接收地区和单位

  第六条 县(市、区)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委、军级以上单位确定的对口帮扶服务基层单位(以下简称“接收单位”),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省级人社部门明确。在接收单位以外提供的医疗卫生服务,不视为支医工作经历。

  第四章 时限和任务

  第七条 省、市级医院和公共卫生机构执业医师晋升正高级职称前,在现职期内必须到县(市、区)、乡医疗卫生机构累计服务不少于半年(110 个工作日),其中到乡镇卫生院服务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2 个月(40 个工作日);晋升副高级职称前,在现职期内必须到县(市、区)、乡医疗卫生机构累计服务不少于 1 年(220个工作日),其中到乡镇卫生院服务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4 个月(80个工作日)。

  第八条 县(市、区)医院和公共卫生机构执业医师晋升正高级职称前,在现职期内必须到乡镇卫生院累计服务不少于半年(110 个工作日);晋升副高级职称前,在现职期内必须到乡镇卫生院累计服务不少于 1 年(220 个工作日)。

  第九条 支医工作可采取 1 次连续服务完成,或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分次服务完成,每次服务时间不少于 3 个月(60 个工作日)。

  第十条 执业医师支医期间,应积极发挥专业特长,对基层重点领域、紧缺专业、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业务教学和技术培训,运用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危急重症抢救、传染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能力;有条件的帮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优化管理构架和规章制度,提升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 执业医师原则上须全脱产完成支医工作,服务期间不承担派出单位工作,派出单位应暂停其工号,支医期间完成的工作量可计入晋升高级职称工作量。未全脱产的原则上不视为支医工作经历。

 第五章 组织和管理

  第十二条 执业医师开展支医工作,由派出单位向接收单位组织选派。接收单位应根据发展目标和功能定位提出需求,派出单位结合实际与接收单位共同制定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明确选派人员、服务目标、服务形式和管理责任等。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支医管理考核等制度,抓好工作落实。

  第十三条 执业医师支医工作期间,由派出单位、接收单位共同管理。派出单位要加强对执业医师的监督管理,及时与接收单位沟通,确保派出人员在岗履职。接收单位要建立健全请销假、安全管理、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加强执业医师日常管理。执业医师应遵守接收单位工作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管理。

  第十四条 派出单位、接收单位要建立健全评价制度,全面评价执业医师支医工作完成情况、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由派出单位会同接收单位、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出具《陕西省执业医师支医工作评价表》(附件),本细则施行前已出具的《陕西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农村基层支医工作鉴定表》可作为评审材料申报。

  第十五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组织不力、管理疏漏的,责令及时改正,对弄虚作假的依规严肃处理。个人提供虚假支医材料的,取消当年评审资格。

  第十六条 派出单位要保障派出执业医师的合理待遇,在支医工作期间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由派出单位正常发放,绩效工资按照不低于本单位职工平均绩效水平予以保障。接收单位要为执业医师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支持开展各项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受组织派遣承担援外、援藏等以及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中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执业医师,可视同支医工作经历,服务时间以参加以上任务的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军队驻地在县、乡的门诊部纳入军队社会聘用执业医师支医范围,军队社会聘用执业医师前往部队门诊、巡诊、代职工作时间可计算为支医工作时间。

  第十八条 新冠疫情防控一线人员支医工作要求按照《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科研攻关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发„2020‟12 号)执行。

  第十九条 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安排,由城市三级医院到县、乡定期开展的巡回医疗工作,县(市、区)级医院到乡、村定期开展的巡回医疗工作,可视同支医工作经历,每年服务时间累计计算不超过 2 周(10 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执业医师晋升高级职称前到乡镇卫生院服务时间从本细则施行之日起执行,之前已到接收单位开展工作的执业医师,按原支医政策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2年。

  附件:陕西省执业医师支医工作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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