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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三批)的通知
2025.01.10来源: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鲁医保发〔2024〕49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驻济省(部)属公立、军队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三批)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48号)要求,为规范我省中心静脉给药相关医疗服务价格,推进地区间医疗服务价格水平相对均衡,现就开展第三批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价格

  按照国家医保局治理要求,调整我省中心静脉穿刺置管加测压、经外周静脉置入中心静脉导管术、镇痛泵体内置入术、植入式给药装置(输液港)置入术等相关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附件所列项目价格为治理后驻济省(部)属公立、军队医疗机构执行的价格,下浮不限,其他相关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各公立医疗机构应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工作要求

  (一)各市医保局要结合当地实际做好价格衔接,不同等级医疗机构之间要保持价格相对协同,确保2025年1月1日前执行新的价格水平。

  (二)各市医保部门要密切关注治理后项目服务量和总费用的变化情况,防范同类可替代项目服务量激增,防止设备耗材迭代后以申报新增项目等形式变相回潮。

  (三)各市医保局要及时将调整后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在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医疗服务价格子系统中予以更新,并做好政策落地实施的跟踪监测。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2日起施行。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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