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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管理的通知
2025.01.10来源: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皖医保发〔2024〕8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属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18号)和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需医疗服务及范围

  特需医疗服务是指公立医疗机构为满足不同层次患者需求,在独立物理区域提供的、由患者自愿选择的,在服务设施、诊疗环境、服务时间、医护队伍、就医体验等方面更为优质便利的医疗服务。允许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医院暂定为省内三级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公立医疗机构”);市县二级甲等妇幼保健院或二级甲等妇女儿童专科医院可开展特需病房及特需孕产期服务。

  二、特需医疗服务基本要求

  公立医疗机构原则上应划定独立物理区域(独立楼栋或独立楼层)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实行独立管理,明显标识(心理治疗场所除外),不得与基本医疗服务区域混用。

  提供门诊特需医疗服务的,按每项目每医师计,特需门诊服务时间不得超过其门诊服务总时间的三分之一。

  提供住院特需医疗服务的,特需病房按套间、单人间配置,特殊情况下可配置双人间。

  三、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管理

  省卫健委结合群众对卫生服务需求及卫生事业发展状况,对特需医疗服务提出立项建议,省医保局做好项目管理和价格备案指导。特需医疗服务项目需在我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内选择形成(特需体检为打包项目),明确拓展的服务内容和要求,实行动态管理;现行目录内没有的,按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程序申报立项。我省原价格放开项目纳入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内管理,不受独立物理区域及医疗机构等级限制,可在基本医疗服务区域开展。

  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一律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政策支付范围。

  (一)特需医疗服务立项,应符合以下特征之一:

  1.我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中,属于“一般医疗服务”的价格项目,如诊察、床位、会诊等;

  2.属于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价格项目;

  3.原则上属于非疾病治疗类的价格项目。

  (二)符合上述特征,但属于以下情形的不列入特需医疗服务立项范围:

  1.院前急救、急诊、重症监护及属于与基本医疗服务共用场地、设备的住院“医学影像”“超声检查”“检验”项目(国际医疗部涉外住院医疗服务除外);

  2.国家和省规定不宜纳入特需医疗服务的项目。

  (三)我省新增与整合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公布《安徽省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目录(2024版)》(见附件,以下简称《2024版特需目录》),未收录的原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同时废止。

  四、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管理

  (一)实行市场调节价。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制定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合理医疗服务成本为基础,综合考虑医疗服务优质便利程度、市场供求关系、患者承受能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保持与基本医疗服务合理的比价关系,与省内及周边省份特需医疗服务价格水平合理衔接。特需病房床位费可按套间、单人间和双人间分档计价;特需专家门诊诊察费价格可按医务人员职称、授予不同称号、服务对象是否涉外分档计价。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对应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未明确可以计收的医疗器械和耗材不得收费。

  (二)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须向具有价格管理权限的医保部门提供价格备案材料,抄送同级卫生健康部门:

  1.特需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测算表;

  2.开展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备案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项目名称、基本条件及服务要求、备案价格、预计年度服务量、收入测算情况、本医疗机构市场调节价项目数量、费用占比情况、上年度医疗服务收入同比变化情况、省内及周边省份特需价格水平等。

  省、市医保部门按权限对符合特需医疗服务要求的备案进行登记。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备案后须保持相对稳定,调价周期不得少于一年,调整价格需重新备案。

  (三)实行价格公示。公立医疗机构在医保部门备案登记后,应在经营场所和官方网站醒目位置面向社会公示拟开展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设施条件、价格水平及执行时间。

  五、特需医疗服务监督管理

  (一)严格控制特需医疗服务规模。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项目(含特需医疗服务项目、试行期内新增项目)的数量和费用所占比例均不得超过本医疗机构(不含跨地级市的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分院或院区)上年度已开展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总数量和医疗服务收入(含检查化验)的10%(口腔、整形、妇产等专科医疗机构可酌情放宽)。

  (二)强化公立医疗机构内部管理。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和完善特需医疗服务相关管理制度、服务流程,加强特需医疗服务内部管理,建立落实价格公示制度、知情同意制度。不得擅自扩大特需医疗服务范围,不得诱导或强制提供特需医疗服务,不得隐瞒市场调节价项目开展规模。

  (三)加强特需医疗服务监督管理。各级医保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做好特需医疗服务管理。医保部门要切实履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监测公立医疗机构市场调节价项目开展规模。对患者投诉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质价不符等情况的,应开展价格和成本调查,视情给予函询提醒、约谈、责令整改、责令重新备案、责令停止特需医疗服务等处理。卫生健康部门要做好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行为管理。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既往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出台有关新规定的,按照国家新规定执行。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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