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卫健发〔2024〕18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政法委、公安部等八部委《关于推进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21〕28号)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就进一步加强医院安检工作,有效维护医院安全秩序,营造良好诊疗环境,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入院患者在医院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患者及其家属应当遵守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院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患者、医疗卫生人员合法权益,损坏医院财产。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医院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安全检查制度。根据需要在主要出入口或重点区域出入口开展安全检查,严防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具体名录见附件)被带入医院。医院应当配备相应的安检设备,配置专业安检员,设置限制携带物品临时寄存处。
三、进入医院的人员应当主动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因身体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接受设备安全检查的,应当配合进行人工检查,人工检查应当保护被检查人员的隐私,对女性人员进行人工安全检查时,应当由女性安全检查人员进行。同时,应当兼顾患者就医体验,要为急危重症患者设置安检绿色通道,以安全、合法、便民为导向,不能影响正常医疗秩序。
四、除急危重症患者外,其他人员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医院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医院安保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五、入院安全检查时发现携带禁止类物品的,医院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并配合公安机关控制现场;发现携带限制类物品的,应当告知其寄存;对拒绝寄存强行进入医院的,医院安保人员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发现扬言实施暴力、多次到医院无理缠闹、醉酒吸毒、有肇事肇祸风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高风险人员,医院应当及时提醒医务人员,并安排安保人员陪同,必要时报告公安机关。
七、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完善医疗服务政策,督促、指导医院加强安全秩序管理。公安机关负责指导医院安全保卫工作,依法处置扰乱医院正常医疗秩序、侵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
八、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贵州省公安厅联合制定并公布我省医院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名录。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贵州省医院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名录
省卫生健康委 省公安厅
2024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医院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名录
一、禁止携带物品
(一)枪支、弹药:制式枪支、非制式枪支、仿真枪;枪支配用子弹、手榴弹、手雷、炸弹等。
(二)管制器具: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弩等管制器具;电击器以及使用火药为动力的射钉器、射网器。
(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炭疽杆菌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烟花爆竹;氰化物、农药等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硫酸、盐酸等腐蚀性物品;氢气、甲烷、液化石油气、水煤气,汽油、煤油、柴油、乙醇、乙醚、红磷、黄磷,碳化钙(电石)、镁铝粉,高锰酸钾、氯酸钾等易燃易爆危险品。
(四)各类毒品:海洛因、可卡因、大麻、冰毒等。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禁止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的物品。
二、限制携带物品
(一)菜刀、水果刀、美工刀、手术刀、雕刻刀、刨刀、铣刀等刀具。
(二)锤、斧、锥、铲、锹、镐等器具。
(三)矛、剑、戟、飞镖、弹弓、弓、箭等器具。
(四)伸缩棍、双节棍、棒球棍等棍棒。
(五)催泪瓦斯、胡椒辣椒喷剂、酸性喷雾剂、驱虫动物喷雾剂等物质。
(六)其他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危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