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卫规〔2024〕1号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科学城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国家委在川医疗卫生机构、委(局)直属单位: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医学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第9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1月7日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医学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科研项目评审改革实施方案等三个专项改革方案的通知》等规定,参照《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结合四川卫生健康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由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立项并管理,旨在进一步加强卫生健康领域科技创新,为争取省部级、国家级高层次科技项目培养团队、奠定基础。项目重点支持面向医学科技前沿、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提升全省医学科技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解决事关全省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技术问题,开展的基础研究、临床研究、转化研究等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条 项目采取自愿申报、单位推荐、同行评审、省卫生健康委审议决策的遴选方式,实行分级管理与绩效评价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建立常规项目固定时间节点组织与应急项目敏捷部署相结合的组织模式,合理运用揭榜挂帅、赛马制等项目组织方式。
第四条 项目实行分类管理,根据目标任务不同分为青年苗圃、创新团队、临床研究、成果转化、适宜技术、软科学等类别。围绕服务国家和我省卫生健康重大战略工作部署,解决卫生健康领域关键共性技术瓶颈、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难题等研究需要,可设置应急攻关项目。
第五条 项目经费包括各级财政经费、单位自筹等经费,由项目单位统一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相关规定执行。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自觉接受财务审计与监督。鼓励探索多渠道、多元化项目经费筹集方式。
第六条 项目支持以区域性重大卫生健康问题为重点,发挥资源互补优势,与相关市(州)和高等学校探索开展委市协同、委校协同科技项目。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省卫生健康委是项目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项目管理相关政策、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管理项目评审专家。
(二)组织编制和发布项目申报指南,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形式审查复核、评审、公示、立项,与承担单位、推荐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等工作。
(三)组织编报项目经费预算。
(四)组织开展项目实施、成果验收和绩效评价,按程序对项目进行动态调整等管理和服务。
(五)其他与项目管理相关事项。
第八条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是项目的推荐单位,落实推荐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管辖范围内项目的组织申报、形式审查和推荐工作,参与项目全过程管理。
(二)负责审核申报单位注册信息、申报资格和项目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
(三)督促承担单位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按要求组织实施和完成项目,协助核查并报告项目执行进展和出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推动项目成果转移转化与应用示范。
(五)监督项目经费使用。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包括牵头单位、合作单位)是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科技项目管理相关制度,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项目管理工作。
(二)按要求申报项目,对申报项目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确保报送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落实法人责任,按要求签订任务书;根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分工安排履行责任和义务,落实配套条件,组织实施项目,按进度完成各项任务。
(四)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五)严格按照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实验动物、生物安全等相关规定开展研究。
(六)落实激励科研人员的政策措施,保证项目资金合法合规使用。
(七)及时报告项目执行进展和出现的重大问题,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事项。
(八)接受指导、检查,配合做好项目监督、评估和验收评价等工作。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规范项目档案管理,确保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督促项目负责人做好科研项目数据、记录等资料管理工作,主动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十一条 省卫生健康委围绕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任务和卫生健康相关规划的贯彻落实,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形式,编制、征集并按程序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和负责人根据项目申报指南,通过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科技项目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申报项目。根据任务类型、研究范式和技术问题产生来源,合理运用公开竞争、定向择优、定向委托等方式,遴选优势科研团队承担科研任务。
(一)对探索性强、领域宽广的项目进行公开竞争。
(二)对以下项目可采取定向择优、定向委托等方式:
1.需要长期系统、紧密衔接的相关研究,或地域、领域特色突出的科学问题。
2.战略目标明确、技术路线清晰、优势单位较为集中或应用示范区域特征明显的项目。
3.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卫生健康委重点工作安排确定的项目,或突发应急的科技需求项目、保密项目等。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包括牵头单位、合作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申报指南对申报单位主体资格的要求。
(二)在所申报研究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知识产权成果,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积累。
(三)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资金保障及组织管理、协调能力。
(四)多个单位联合申报的,应签订项目联合申报协议,明确一家单位作为牵头单位,协议内容应包括项目研究开发内容、责任分工、知识产权归属、经费分配等。
第十四条 项目组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参与人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牵头单位应明确项目负责人,其余项目组人员为项目参与人员。项目负责人应为牵头单位人员,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是该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人员。
(二)项目组人员应为项目单位人员,无限制申报记录、科研诚信不良记录等情况。
(三)职称、年龄、工作时间等符合申报指南要求。
(四)项目参与人员按申报指南等相关规定实行限项管理。
第十五条 以下情况将限制申报项目:
(一)同一年度,作为项目负责人限申报1个项目,参与项目不超过2项。
(二)研究内容相同或相近,且已经获得其他政府财政资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三)在惩戒期内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新项目。
(四)已承担尚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新项目。
(五)申报通知(指南)提出明确申报限制的,按申报通知(指南)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申报指南要求。
(二)是否符合单位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要求。
(三)科研设计的合理性、可行性、新颖性及科学意义。
(四)是否符合医学伦理规范。
(五)项目产出的预期目标是否合理。
第十七条 省卫生健康委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与申报指南的相符性等进行形式审查复核,对形式审查复核合格的项目予以受理。
第十八条 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答辩评审等方式组织项目评审。兼顾评审专家组的随机性和专业性,以随机抽取大同行和定向遴选小同行相结合的方式组建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评审纪律和保密制度。
第十九条 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全省卫生健康科技创新重点工作任务、申报指南要求等,结合专家评审情况,综合考虑区域、专业、重点发展领域和人才培养等因素,按照择优支持原则,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后提出预立项项目。
第二十条 省卫生健康委对预立项项目按程序公示(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除外),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省卫生健康委组织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公示结果,按程序报批下达立项文件,与项目牵头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牵头单位根据项目任务书与合作单位签订项目合作协议。
项目牵头单位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管理平台填报任务书,经推荐单位审核后,将项目任务书及申报书纸质件报送省卫生健康委。立项文件下达2个月内未按要求报送的项目撤销立项。
第四章 实施与过程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类项目按照类别设置实施期限,研究周期一般为2—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二十三条 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履行牵头责任,加强合作单位管理,制定项目组织实施方案,明确各项任务时间进度和协同推进的具体方式,为项目任务目标的完成提供保障。合作单位应积极配合牵头单位组织开展的督导协调、工作交流、专题研讨、信息共享等工作,及时报告研究进展和重大事项,支持牵头单位加强研究成果集成。
第二十四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省卫生健康委根据不同项目类别,组织开展项目随机抽查检查或中期评估,作为项目继续执行、调整执行、终止执行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赋予项目牵头单位更多管理自主权,赋予项目负责人更多技术路线决定权和资源调度权。在项目执行期到期前(延期项目按延期后的时间),确需变更以下事项的,按程序申请调整。
(一)变更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执行期、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大事项,由牵头单位书面申请,推荐单位审核,报省卫生健康委同意后调整。项目执行期延期只能申请1次,延长时间不超过1年。人才类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
(二)变更合作单位,由项目牵头单位自主调整。
(三)变更项目研究方案、技术路线、项目参与人员等事项,由项目负责人自主调整后,报项目牵头单位备案。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执行期间取得重大进展、突破,或遇需协调解决的重要问题、重大风险隐患等,项目牵头单位、推荐单位须及时向省卫生健康委书面报告。
第二十七条 项目申报、立项、动态调整、结题验收、数据汇交等纳入管理平台管理(保密项目除外),过程留痕,确保可查询、可申诉、可追溯。
第二十八条 项目全过程实行科研诚信管理。参与项目管理和实施的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加强自律,践行科研诚信要求。涉嫌科研失信行为的,严格按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等相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五章 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建立验收评价机制,对承担单位的组织管理、实施质量、产出成效等开展综合评价,根据验收评价结果对相关单位和个人通报表扬或批评。
第三十条 项目执行期满,项目牵头单位向省卫生健康委申请验收评价。验收评价实行总结报告和专家评审制度,以项目考核指标完成为重点,注重成果质量和实用性。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行分类验收管理。
(一)省级财政资助经费2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统一验收,原则上采取会议评审方式,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出具验收评价结论。
(二)省级财政资助经费不满2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牵头单位自行组织专家验收,可采取集中结题或网络函审方式开展,项目验收评价材料及验收结果报省卫生健康委审核备案。
(三)验收专家应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具有高级职称,人数为单数,原则上不少于3人。必要时可聘请省外专家、财务专家参加。项目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且同一家单位聘请专家不超过1人。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执行期满,项目牵头单位应在3个月内完成验收准备,主动提交验收材料,并在执行期满1年内完成项目验收。提前完成目标任务的,可申请提前验收。因故不能按期验收的,项目牵头单位应于执行期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并报省卫生健康委批准。
第三十三条 项目验收评价结论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一)超额高质量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为优秀。
(二)按预期要求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为合格。
(三)因研究不负责、成果质量差等原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为不合格。
第三十四条 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处置的项目,项目结论视为不合格。
(一)终止项目。为体现科研宽容失败,因以下原因,由项目牵头单位及时提出书面申请,推荐单位审核,经组织专家论证后,由省卫生健康委审核同意后终止项目。包括:
1.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自然灾害、项目负责人离职或死亡等客观原因,在项目执行期内未组织实施项目,或实施了项目却无法完成目标任务的。
2.项目实施过程中,经实践证明技术路线不可行或不合理,且无改进办法,导致项目无法完成目标任务的。
(二)撤销项目。因以下原因,由省卫生健康委撤销项目。包括:
1.项目到期1年后仍未完成验收评价,项目单位或项目负责人不配合开展验收评价、项目单位已被注销等情况;
2.项目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弄虚作假;
3.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严重科研不端或失信行为;
4.项目实施过程中有重大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 按照第三十三条(三)和第三十四条(二),项目验收评价结论为“不合格”的,暂停项目负责人3年项目申报资格,并通报推荐单位。对撤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暂停项目负责人5年项目申报资格,并通报推荐单位。
项目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被撤销、申报资格被限制等处理有异议的,可由牵头单位书面申诉,经推荐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省卫生健康委研究处理。
对撤销项目或存在违规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责任主体,根据违规行为,视情况纳入科研诚信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加强与其他社会信用体系衔接,实施联合惩戒;对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有关机关。
第三十六条 项目产生论文、专著等研究成果,应标注“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医学科技项目资助”(英文标注:“Supported by Health Commission of Sichuan Province Medic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rogram”)字样及项目立项编号。
未按规定标注的研究成果,不得作为项目资助的成果参与项目验收、成果汇报、登记与宣传。
第三十七条 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0日起施行。原《四川省卫生厅科研课题管理办法(试行)》(川卫办发〔2006〕16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