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药监联〔2024〕10号
各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省药品检查员中心、省药品认证审评中心、省药监局行政受理与投诉举报中心、樟树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直医院,各药品批发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建设县域医共体中心药房保障基层药品供应的通知》,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落实药品统一采购配送,保障基层医疗机构和群众用药需求,提高县域医疗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率。经研究,现就县域医共体统一采购和配送药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域医共体作为采购单位统一采购药品的,各成员单位提供资质,由医共体牵头医院与各成员单位、供货商共同签订三方药品购销合同,明确药品配送地址。对符合议价政策范围的品种,可以以县域医共体为单位议价,各成员单位执行相同采购价格。
二、县域医共体统一采购药品,可以根据各地医共体的实际,由医共体牵头医院统一结算货款或者由医共体各成员单位分别结算货款。统一结算货款的,由医共体牵头医院按照购销合同统一与供货商结算(医保直接结算的款项除外)。分别结算货款的,医共体牵头医院要将各成员单位账户信息提供给供货商进行审核、备案。
三、县域医共体统一采购药品,销售发票可以分别开具到医共体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确认药品无误签字后交由医共体牵头单位备案、核查,确保药品票、账、货、款一致。销售发票抬头必须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载明的医疗机构名称一致,方便入账以及追踪特殊药品使用情况。
四、县域医共体要根据医共体成员单位功能定位、服务能力和区域内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等用药需求,建立医共体内统一用药目录,各成员单位在目录内采购药品。采购的药品应由供货商直接配送或委托有配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不得要求将药品配送至医共体成员单位以外的地址。
五、各地在落实县域医共体统一采购配送过程中要充分落实市场公平竞争,营造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环境,不得出现市场垄断行为,不得以中心药房的名义参与药品经营市场行为。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