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医保〔2024〕94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在榕各省属公立医院、联勤保障部队第九〇〇医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21〕36号)、《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落实2023年度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促进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66号)等文件精神,我局自2022年7月1日起在国家医保局的指导下规范整合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率先探索试行药学服务收费政策。试点以来,我省药学服务收费政策实施总体平稳,药学服务量逐步提升,患者对药学服务的认知度、接受度不断提高,基本达到了预期成效。为进一步完善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促进临床合理用药和安全用药,根据药学服务收费政策试行情况,经研究,决定正式核定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药学门诊项目、多学科综合门诊和住院诊查费“临床药学加收”项目、院内会诊“药师加收”项目等4个新增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医保属性,限省属公立医院及省内其他三级公立医院为患者提供临床药学服务收取,但不包括中医中治;修订血清药物浓度测定、用药指导的基因检测项目内涵(具体详见附件)。
二、全省公立医疗机构提供血清药物浓度测定、各类滥用药物筛查、药物敏感试验、静脉药物配置费、用药指导的基因检测等服务按规定收取。
三、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政策落地实施的跟踪监测,加大对药学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药学服务收费相关违法违约行为,切实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相关医疗机构要做好项目维护和价格公示等工作。
本通知自2024年11月15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对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反映。
附件: 福建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学类医疗服务项目及省属公立医院价格表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