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医保局发〔2024〕64号
各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人社局,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决策部署,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等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规范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取卵术等12项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标准(附件1),废止腹腔镜下卵巢取卵术等8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2)。制定的12项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全市最高政府指导价,各公立医疗机构开展辅助生殖医疗服务时,不得自行额外增设项目。
二、取卵术等8项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按照B类管理,每人每项目医保基金报销次数累计不超过2次,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支付标准按照规定执行。项目所标注价格为医保基金最高支付标准,收费价格超过最高支付标准的部分,不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低于最高支付标准的,按实际价格进行医保结算。废止腹腔镜下卵巢取卵术1项(附件3)。
三、参保人员在经卫生健康部门或军委后勤保障部门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且纳入医保定点管理的医疗机构(附件4),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门诊费用按规定纳入医保报销。
四、各有关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规范价格行为,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和价格公示等相关工作。
五、本通知自2024年11月15日起施行。各单位要落实责任,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并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跟踪政策实施效果。
附件:1.规范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表
2.废止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3.废止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标准表
4.天津市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机构名单
市医保局 市卫生健康委 市人社局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