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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省促进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4.12.09来源: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甘卫医急发〔2024〕85号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发改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医保局、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兰州新区卫生健康委、经济发展局(统计局)、公安局、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国资监管局)、组织部、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党工委办公室、党群工作部,甘肃矿区卫生健康委,委属委管各医疗机构:

  为完善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体系,规范人体器官捐献管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障我省人体器官捐献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等14部门《关于促进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卫医急发〔2024〕18号)要求,省卫健委联合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广播电视局、省医保局、省总工会、共青团甘肃省委员会、省妇联、省红十字会等部门制定了《甘肃省促进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公安厅            甘肃省民政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广播电视局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甘肃省总工会            共青团甘肃省委员会

甘肃省妇女联合会        甘肃省红十字会

2024年11月5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甘肃省促进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健康发展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卫生健康工作和红十字事业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美德和“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促进我省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健康发展,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完善我省人体器官捐献相关工作制度、标准和流程,不断加强人体器官捐献的政策引导和科普宣传,人体器官捐献理念得到社会更多认同。持续提高人体器官捐献数量,力争实现全省每年度人体器官捐献志愿登记人数增长超过10%,每百万人口捐献率每年增长超过1,到2030年,全省每百万人口捐献率达到8。

 二、工作任务

  (一)健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机制。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合作,建立会商机制,共同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相互通报工作信息,联合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宣传动员、志愿服务、表扬奖励等活动,推动人体器官捐献系统性多学科协作机制的建设,形成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合力。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红十字会要进一步完善人体器官捐献相关工作制度、标准和流程,切实履行意愿登记、捐献见证、器官分配、人道关怀、缅怀纪念等方面工作职责。红十字会会同有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器官捐献者家庭进行重点帮扶和救助,对捐献者的直系亲属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登记成为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志愿者3年以上的,在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系统中,同一分配层级内在排序时将获得优先权。

  (二)规范器官获取收费和财务管理。按照《甘肃省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和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医疗保障部门依职责对有关机构的捐献器官获取、移植费用收支管理制度落实和工作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辖区内捐献器官获取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不断规范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管理和财务管理,维护人体器官捐献公益性,持续提升人体器官移植服务可及性。

  (三)提升医疗机构捐献服务能力。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和各有关单位要将《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纳入年度集体学法学策学文计划,加强相关人员对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有关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的学习。全省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在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督下,应当设立市(县)人体器官捐献服务站,在医疗机构门诊大厅设置人体器官捐献服务咨询处,机构内设置人体器官捐献服务接待室,为患者或其亲属提供人体器官捐献咨询服务,沟通了解潜在捐献者本人及家属的人体器官捐献意愿,协助办理人体器官捐献登记,协助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发现潜在捐献者。各人体器官获取组织要严格按要求科学规范获取器官,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要履行器官获取时的见证职责,并通过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公平公正地进行分配。

  (四)保障协调员队伍健康稳定发展。本级红十字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体器官捐献志愿服务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县级及以上至少成立一支人体器官捐献志愿服务队伍,鼓励有关行政、事业、企业和社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志愿服务队伍。各级人体器官捐献管理机构要根据辖区工作实际确定本级协调员数量,并按照《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开展有针对性的法规和业务培训,实施日常监督和考核,协调员原则上每年参加业务培训不少于10个学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做好协调员岗位设置、薪酬待遇和职称晋升等方面保障。不断加强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建设和管理,规范财务核算、计划制定、人员培训、数据统计、宣传推广等工作,加强协调员人体器官捐献工作风险意识和红线意识教育,进一步规范协调员资格准入和退出机制,积极将专业与实践结合、理论与服务结合、奉献与发展结合,大力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精神,助力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提质增效。

  (五)加强数据质控和结果应用。各级人体器官捐献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数据管理办法》要求,通过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信息平台实现器官捐献宣传动员、意愿登记、捐献见证、缅怀纪念、人道关怀等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开展大数据信息化监管,健全登记报告制度,依托监管平台实现信息化全链条闭环管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人体器官捐献信息报告工作纳入辖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考核内容。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和人体器官获取组织依托医院、捐献医院应当根据人体器官获取工作特点,结合工作实际,探索制定捐献器官获取工作的绩效管理方案,充分调动器官捐献与获取工作积极性。

  (六)加大器官捐献科普宣传力度。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在器官捐献相关纪念日举办主题宣传活动,开展政策解读、答疑释惑,传播器官捐献理念,分享成功经验。各级医疗机构要积极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动员工作,通过在机构内分发人体器官捐献宣传科普材料和播放宣传视频,向公众普及人体器官捐献知识,努力提高公众对人体器官捐献的认识和接受度,促进整个社会对于器官捐献的正确认知,提高人体器官捐献率。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知识“进医院、进社区、进机关”的公益宣传活动,融合传统媒介,将人体器官捐献宣传广告纳入公益广告年度活动规划,加大在公交、地铁场站及交通工具内的投放比例,探索人体器官捐献志愿登记信息对接试点,稳步提升群众对人体器官捐献的科学认知度。

  (七)营造器官捐献良好社会氛围。各地各有关单位应当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要求,鼓励党员干部逝世后捐献器官。各级卫生健康、发展改革等行政部门和工会、共青团组织、妇联、红十字会等有关群团组织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企业及其他事业单位的人体器官捐献宣传普及,鼓励职工参加人体器官捐献志愿登记。已完成遗体器官捐献的捐献者配偶、子女、父母三年内每年均可在人体器官获取机构免费常规体检一次并开通就医绿色通道。

 三、工作职责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人体器官捐献监督管理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共同推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

  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动员、意愿登记、捐献见证、缅怀纪念、人道关怀等工作,加强人体器官捐献组织网络、协调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公安机关及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保障运送人体捐献器官的救护车优先通行。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协助做好出具人体器官捐献亲属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交通运输民用航空部门按照《人体捐献器官航空运输管理办法》,协调保障捐献人体器官航空运输流程的通畅。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因地制宜设置人体器官捐献人缅怀纪念设施,将符合条件的人体器官捐献者家庭纳入社会救助范围。指导慈善组织根据自身宗旨和业务范围,积极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相关慈善项目。按照《甘肃省惠民殡葬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在省内实施火化的人体器官(组织)捐献者减免普通殡仪车辆接运遗体、殡仪馆3日内遗体暂存(冷柜)、普通火化炉遗体火化、3年内骨灰寄存等费用。

  财政部门依法对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给予支持。根据《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甘肃省人体捐献器官获取收费和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要求,省卫生健康委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医疗保障等部门测算捐献器官获取成本,根据测算结果,每两年动态调整捐献器官获取收费标准。

  市场监管部门协助推动人体器官捐献公益广告宣传工作。

  广电部门负责指导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加大人体器官捐献宣传力度,积极推动人体器官捐献公益广告播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建立电子社保卡、医保码(医保电子凭证)等与人体器官捐献志愿登记信息联动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完善人体器官捐献相关工作制度、标准和流程,确保人体器官捐献各项工作符合国家规范和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探索建立推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协调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部署,明确发展目标和工作任务,压实相关部门责任,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切实加大工作推进力度。

  (二)强化宣传督导,加强经验交流。省卫生健康委联合相关部门每年对各地人体器官捐献各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各地要积极推进人体器官捐献宣传内容、方式、机制创新,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协同发力,线上和线下贯通融合,积极搭建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交流平台,选择本地区若干工作基础较好的地方开展试点,及时总结经验做法,探索形成较为成熟的政策思路和实施方案,共享成功经验和实践做法。

  (三)加强社会参与,接受社会监督。坚持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机制。加强部门联动,统筹推进工作,积极动员社会力量,组织各界广泛参与,发挥社会组织和公众人物的影响力,形成全社会协同推进的合力。坚持人体器官捐献事业公益属性,优化器官捐献、获取、分配工作原则和流程,完善人道关怀机制,确保器官捐献全过程阳光透明,公平公正,切实维护捐受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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