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
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13号)要求,为加大医保基金对乡村医疗卫生体系支持力度,规范村卫生室医保服务协议管理,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任务目标
村卫生室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与广大农村地区人民群众联系最直接,是实现医疗保障服务的“最后一公里”。各地医保、卫生健康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把乡村医疗卫生工作摆在乡村振兴的重要位置,将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管理与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发展、医保参保管理服务等工作协同,不断满足农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保障需求,提高常见病、多发病就医购药可及性。
各地要按照“创造条件、优化流程、加强调度、应纳尽纳”的原则,通过多种途径,确保2024年底前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管理,有多个村卫生室的行政村至少保障1个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管理,确保医保服务“村村通”,方便群众就近就医。各地要在8月-10月份为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开展1次准入评估,将符合条件的未纳入医保定点管理的村卫生室按医保准入相关规定一次性完成准入评估工作。
二、完善政策措施、按分类加快推进
各级医保、卫生健康部门要认真梳理村卫生室现状,是否正常开展诊疗服务、是否正常开展医保结算分析、尚未纳入医保定点管理的原因,加强沟通协商,建立工作台账,按分类加快推进。
(一)已经实现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地区。医保部门要完善与乡镇卫生院服务协议,协议中明确包含村卫生室名称、医保诊疗服务结算等相关内容,通过乡镇卫生院结算其管理的村卫生室发生的医保费用。全区统一建设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基层云服务点,通过现有网络链路实现新疆医保信息平台和自治区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实现参保群众在家门口享受医保结算服务。
(二)正在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地区。要加快乡村一体化工作进度,原则上2025年底前实现一体化管理。在此之前村卫生室与对应的乡镇卫生院可建立临时管理关系,与乡镇卫生院签订服务协议,明确相关内容,通过乡镇卫生院上传数据实现医保结算。
(三)对于短期内暂不具备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条件的地区。医保部门要落实定点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申请条件、优化申请流程,支持村卫生室通过乡镇卫生院统一组织申请纳入医保定点。卫生健康部门发挥管理职能,组织该地区的乡镇卫生院将村卫生室统一组织申请纳入医保定点。各地要同步指导村卫生室加强信息化建设和系统操作人员培训,提高诊疗服务能力管理。
三、规范医疗行为、维护基金安全
压实纳入定点管理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主体责任,加强参保人员身份核验,严防欺诈骗保。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乡镇卫生院及单独纳入定点的村卫生室医保服务协议管理,优化医保费用审核结算流程,加快实现医保智能审核和实时监控管理,加强履约核查,对发现的违约行为按协议约定进行处理。医保行政部门应通过组织开展重点巡查、专项检查等方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使用及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辖区乡镇卫生院要对下属村卫生室规范诊疗、合理用药等进行监督指导,保障村卫生室规范运行。
四、加强配套支持、鼓励提供服务
卫生健康部门可根据各地实际,优化村卫生室基本药物使用政策,推动村卫生室常见病、多发病用药与乡镇卫生院衔接一致,鼓励村卫生室使用质优价宜的集采中选药品,优先配备《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支持村医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开展参保动员、上门巡诊、预防保健、慢性病管理、中医药诊疗服务等。在持续强化对村卫生室医疗卫生行为管理、确保医保基金没有被滥用风险的基础上,医保部门支持村卫生室开展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城乡居民“两病”(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等医药服务,按规定及时结算医保费用。村卫生室可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按照自治区统一的政策执行,药品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同时实行价格公示。乡镇卫生院要切实履行对村卫生室的管理、监督、培训和考核职能,帮助提高村卫生室服务能力。
五、强化组织领导、确保取得实效
各地要按照“省级统筹、市级指导、县级主责”原则,上下衔接、部门协同,有力推动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管理相关工作。各级医保、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合力推进此项工作。各地医保、卫生健康部门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牵头负责,于9月6日前分别报送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并于2024年三、四季度最后5个工作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9月13日前各地医疗保障局将本地村卫生室医保定点管理情况报送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各级医保部门要将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准入评估结果同时推送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将对进展较慢的地区适时进行通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2024年8月27日
联系人:
自治区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处 邢晓亮 0991-8801131
邮箱:xjybjyyfwc@163.com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基层卫生健康处 马宇婷 0991-8569937
邮箱:xjwjwjcwsc010@xj.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