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出生医学证明》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相关规定,由医疗保健机构依法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信息证明,主要用于证明新生儿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血亲关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出生医学证明》已逐渐成为重要的法律证件,并承载了越来越多的社会功能,成为户籍登记机关进行出生人口登记、新生儿获得国籍、接受保健服务的医学依据和凭证。
1996年1月1日起,《出生医学证明》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使用,标志着《出生医学证明》走上了全国统一印制并依法管理的轨道。近30年来,我区认真落实国家有关规定,不断完善管理,特别是2013年出台了《宁夏〈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修订)》,规范开展《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为提高全区妇幼健康管理水平,完善出生登记制度,服务人口管理,保障公民权利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求的变化,《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面临新的挑战。2013年以来,国家层面先后印发多个文件对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监管提出了新要求。同时,2024以来按照国务院,自治区政府关于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工作任务安排,我委牵头推进了新生儿出生“一件事”重点事项,实现了《出生医学证明》电子证照,对《出生医学证明》应用管理提出了新要求。
二、修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妇幼司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规范管理和排查监督的通知》(国卫妇幼儿卫便函〔2024〕9号)等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三、修订内容
此次在2013年印发的《宁夏〈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修订)》基础上主要做了以下修订:
(一)统一规范称谓。将《管理办法》中涉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称谓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将有关“婴儿”的称谓修改为“新生儿”。
(二)明确管理职责。一是明确各级证件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的职责。对3年年平均分娩量小于50例的助产机构,原则上不作为签发机构,签发工作由县级管理机构承担。明确机构负责人、产科负责人和证件管理人员职责,参与证件签发和管理的工作人员要求签订终身责任承诺书,实行终身追责。二是加强身份核验,明确助产机构负有核验孕产妇身份职责,要求配备人证识别设备,在孕产妇入院待产时、《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时加强孕产妇及领证人身份核验,确保“人”“证”一致。三是明确签发机构要加强“证章”管理。要求签发机构配备3名工作人员,分别负责空白证管理、证件签发和印章管理。空白证存储要求做到“两锁”“三铁”“四防”。
(三)加强签发管理。一是明确无父亲信息办理出生证的要求。二是明确委托领证人原则上应是新生儿父亲或新生儿父母居民户口簿上的家庭成员。三是取消《管理办法》中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补发须登报挂失环节、未能及时申领需提供情况说明、机构外分娩须提供旁证证明等证明材料。四是明确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单位及所需材料。五是明确父亲办理单亲《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规定。六是明确证件信息登记规范。
(四)细化证件管理和使用要求。一是明确《出生医学证明》电子证照在公安机关进行出生登记时作为原始凭证。二是明确有效证件范围。增加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修订涉及现役军人可以校验军人身份证,废止校验军官证的相关规定。三是明确新生儿出生“一件事”联办流程中,《出生医学证明》复联在户籍登记过程中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