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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家评级为“特别严重”!国家医保局曝光新一轮失信企业
2024.02.29来源:中国医疗保险

  2月27日,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发布了各省份评级为“特别严重”和“严重”失信的26家医药企业情况,其中22家医药企业评级为“严重”,4家医药企业评级为“特别严重”。

  这是国家医保局在2020年11月印发《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和《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2020版)》之后,发布的第8期价格招采信用评价“特别严重”和“严重”失信评定结果。本期公布的企业数量与上期持平,但在“特别严重”方面增加了1家企业(第7期为3家“特别严重”和23家“严重”);而此前公布的前6期评定结果当中,单期最多公布的失信企业是11家,其中“特别严重“为1家。这也反映出医保部门对于中标企业的监管更加严密。

  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与失信清单

  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以集中采购平台为依托,将商业贿赂、涉税违法、实施垄断行为、不正当价格行为、扰乱集中采购秩序、恶意违反合同约定等有悖诚实信用的行为纳入失信清单。

  根据失信行为情况评定为一般、中等、严重、特别严重4个等级。集采机构可采取书面提醒告诫、向采购方提示风险信息、限制或中止相关药品或医用耗材挂网,甚至限制或中止采购相关药品或医用耗材等处置措施。建立信用评价制度目的是发挥医药产品集中采购市场的引导和规范作用,对给予回扣、垄断涨价等问题突出的失信医药企业采取适当措施,促进医药企业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促进医药产品价格合理回归,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在国家医保局官网的“价格招采信用评价”专栏上能看到更详细的案例:据前几期信用评价“严重”“特别严重”失信医药企业信息显示,因回扣、不正当利益或失信影响重大被相关省份定为“严重”失信和“特别严重”失信的企业,涉案金额从40万量级至300万量级不等。

  信用评价失信企业可能丧失集中采购市场

  根据国家医保局2020年9月16日公开发布的《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信用评价制度具体包括6方面内容:

  一是建立信用评价目录清单。国家医疗保障局制定信用评价目录清单,将医药商业贿赂、涉税违法、实施垄断行为、不正当价格行为、扰乱集中采购秩序、恶意违反合同约定等有悖诚实信用的行为纳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范围。

  二是建立医药企业主动承诺机制。医药企业参加或委托参加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挂网等,向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提交书面承诺,承诺事项包括杜绝失信行为、承担失信责任、接受处置措施等。

  三是建立失信信息报告记录机制。采取企业报告与平台记录相结合的方式,医药企业应主动及时向失信行为发生地的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报告失信信息。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定期梳理汇总、采集校验医药企业失信信息。后续国家医疗保障局将积极推动与相关部门建立案源信息的共享交流机制,不断提高信息获取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备性。

  四是建立医药企业信用评级机制。省级集中采购机构依据法院判决或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开展信用评级,根据失信行为性质、情节、时效、影响确定医药企业在本地招标采购市场的信用等级,动态更新。

  五是建立失信行为分级处置机制。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根据医药企业信用评级,分别采取书面提醒告诫、依托集中采购平台向采购方提示风险信息、限制或中止相关药品或医用耗材投标挂网、向社会公开披露失信信息等处置措施。情节特别严重时,失信企业将面临丧失集中采购市场的风险。

  六是建立医药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失信行为超过一定时限或依法撤销的,不再计入信用评价范围。给予医药企业申诉和整改期,鼓励企业采取剔除价格中的虚高空间、退回或公益性捐赠不合理收益等切实措施主动修复信用。

  其中第五条明确,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根据医药企业信用评级可限制或中止相关药品或医用耗材投标挂网,情节特别严重时,失信企业将面临丧失集中采购市场的风险。

  而从第五次国家药品集采规则引入信用评级以来,近几次国家药品集采都继续强调信用评价。最新第九次国家药品集采规则明确规定:

  1.申报企业资质要求,需未被列入当前《全国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企业风险警示名单》且未被联合采购办公室列入当前“违规名单”。

  2.在竞标条件中,明确同品种申报企业“单位可比价”相同时,未被任意一省依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评定为“中等”“严重”或“特别严重”失信等级的企业优先。

  3.在地区确认中,拟中选企业若当前被任意一省依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评定为“严重”或“特别严重”失信等级的,在主供和备供地区确认中,均不具备拟中选企业第一次选择确认地区的资格。

  4.拟中选企业当前被该省份依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评定为“严重”或“特别严重”失信等级的,被选省份有权拒绝该企业的选择。

  引导市场回归质量疗效

  国家医保局表示,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是医药价格治理的重要举措之一,可以一定程度上解决传统治理体系下,责任归集难、处置难的问题。医药企业或许对于回扣个案的罚款不敏感,但给予回扣会导致丧失进入集中采购市场的机会,就会产生强大的震慑效果,从而形成举一反三的系统治理效果。

  医药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并非行政性的约束措施,目的也是警示相关医药企业加快转型,与给予回扣等不正当的价格和营销行为彻底切割,引导市场竞争重新回归以质量疗效和成本控制为中心的正常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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