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卫发〔2023〕14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市、县(区)卫生健康委(局)、党委编办、党委农办、发展改革局、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医疗保障局、残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意见》(厅字〔2023〕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共宁夏区委编办
中共宁夏区委农办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残联
2023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意见》(厅字〔2023〕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乡村医疗卫生工作的全面领导,压实市县两级主体责任,以乡村医疗卫生为重点,推进医疗、医保、医药、医教改革协同联动,统筹县域医疗卫生资源,优化布局,推动资源下沉、重心下移,健全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发展壮大乡村医疗卫生人才队伍,提高基层卫生健康服务水平,让广大农村群众能够就近获得更加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卫生健康服务,为乡村振兴奠定坚实的健康基础。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基本建立机构设置合理、设施条件合格、队伍素质提升、服务功能健全、运行机制高效、政策保障到位的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格局初步形成。县(市、区)至少有1所县级医院达到国家县医院医疗服务能力基本标准,85%的乡镇卫生院达到国家服务能力基本标准,90%的村卫生室达到三星级以上星级评定标准。县域内就诊率达到90%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量占总诊疗量比例达到65%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县域内医疗卫生资源统筹和布局优化
1.优化乡村医疗卫生资源布局。根据乡村形态变化和人口迁徙流动情况,优化乡村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打造乡村20分钟医疗卫生服务圈。每个乡镇要办好1所标准化乡镇卫生院;对医疗服务能力较强、辐射范围较大、服务人口较多、达到国家推荐标准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为县域医疗分中心,使其基本达到县级医院服务水平。依托村党群服务中心建好用好村卫生室;人口较少、面积较小的行政村,可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逐步将村卫生室转为乡镇卫生院延伸举办的村级医疗服务点,强化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供给。推进乡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与辖区内养老、助残等公共服务机构有机结合。鼓励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为农民群众提供多元化医疗卫生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党委农办、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残联,各市、县〔区〕)
2.明确县域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健全以县级医院为龙头、
乡镇卫生院为枢纽、村卫生室为基础的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推进县域内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县级医疗机构要具备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诊疗及危急重症患者抢救和疑难复杂疾病向上转诊服务能力。县域医疗分中心基本达到二级医院服务水平,除具备中心卫生院服务功能外,要具有急诊急救、开展常规手术能力。中心乡镇卫生院要具备防病治病和健康管理能力,开展康复医疗、医养结合、安宁疗护等服务。一般乡镇卫生院要具备防病治病、健康管理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村卫生室具备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能力。(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医疗保障局,各市、县〔区〕)
3.加强乡村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建设。强化基层公立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公共卫生管理服务职能,每个县(区、市)至少建设一个感染性疾病病区,依托县级医疗机构建设背囊化基层医疗应急小分队;乡镇卫生院建立规范化的孕产期保健和儿童保健门诊,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建立标准化发热门诊,一般乡镇卫生院建立标准化发热诊室(哨点);所有中心乡镇卫生院配备抢救监护型救护车和车载急救医疗设备;完善乡村两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功能,加强重点人群健康管理和重点疾病管控。推进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标准化建设,逐步建立疾病预防控制监督员制度,依法督查县域内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责任清单,发挥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公共卫生委员会积极作用,严格落实传染病疫情报告责任,提高风险隐患早期识别能力。探索建立重大疾病县级医疗机构诊断治疗、乡镇卫生院随访管理、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评估考核的医防协作工作机制。(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区〕)
4.推进县域内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依托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整合县域卫生信息系统,推进电子病历、电子健康档案和预防接种等公共卫生信息互联互通共享。进一步推进乡村互联网门诊、药品审方配送、智能化数字化应用,推动县级综合医院电子病历应用水平级别达到4级、互联互通标准化成熟度测评基本达到3级,支撑线上线下一体化的医疗服务新模式。依托“互联网+”组建“专科+全科”家庭医生团队,拓展线上线下诊疗服务,多渠道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健康管理服务。加快推进电子健康档案向居民开放,力争2025年电子健康档案居民开放率达到80%以上。(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医疗保障局,各市、县〔区〕)
(二)发展壮大乡村医疗卫生人才队伍
5.建立多渠道引才用才机制。加大基层全科、儿科以及中医等紧缺人才培养。稳步扩大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培养规模,完善协议服务政策,根据实际需求面向农村规范培养从事全科医疗等专业的高等职业教育层次医学生。适当放宽年龄、学历、专业等县乡医疗卫生机构公开招聘岗位条件。医学专业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按规定享受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落实医学专业高等学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注册后应限期考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积极组织执业(助理)医师参加全科医生转岗培训。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依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到2025年,每万人口全科医师数达到3.93人,力争乡村医生中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比例提高到45%左右。(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党委编办、党委农办、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乡村振兴局,各市、县〔区〕)
6.创新人才管理使用机制。健全人才上下流动机制,加强县域医疗卫生人才一体化配置和管理,推进县域医共体人员统一招聘,统一调配使用,对乡镇卫生院人员实行“县管乡用”;对乡村医生实行“乡聘村用”。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自治区有关聘用条件的,可降低任职年限要求,参加“双定向”高级职称评审,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纳入乡镇卫生院职称评聘范围。依托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立定期向乡村派驻医务人员工作机制。鼓励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共同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不断扩大服务覆盖面。健全公共卫生医师制度,探索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赋予公共卫生医师处方权。建立公共卫生医师、临床医师交叉培训制度,鼓励人员双向流动。(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党委编办、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县〔区〕)
7.完善收入和待遇保障机制。落实“两个允许”要求,统筹平衡乡镇卫生院与当地县级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水平的关系,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收入,使其工资水平与当地县级公立医院同等条件临床医师工资水平相衔接。统筹使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和基本药物补助资金,加大向村卫生室倾斜力度,逐步提高乡村医生收入,缩小县域内乡村医生收入差距。提高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补助标准,村卫生室输液患者6元/人次·疗程、非输液患者5元/人次·疗程,其中患者个人负担1元、其余由医保基金支付。调整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增加的量计入各地市年度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总量,石嘴山市增量在后续价格专项调整中扣减。健全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化解机制,将乡村医生纳入县(区)域医疗健康总院(集团)医疗责任保险范围。盘活乡村公共资源,落实偏远地区乡镇卫生院建设职工周转住房。(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医疗保障局,各市、县〔区〕)
8.健全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保障机制。分类落实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保障,对乡镇卫生院延伸点的乡村医生,按照乡镇卫生院聘用人员落实养老和医疗保障,其他乡村医生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乡村医生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其他社会保险费由县(市、区)财政、乡镇卫生院和乡村医生个人按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比例共同缴纳,乡镇卫生院所缴乡村医生社会保险费用属于单位人员经费支出,纳入其业务支出范围。2024年6月底前在岗乡村医生全部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施行以来注册、离岗时年满60周岁且健在的离岗乡村医生,在享受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按其从事乡村医生实际工作年限×30元/月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并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逐步提高补助标准。(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医疗保障局,各市、县〔区〕)
(三)改革完善乡村医疗卫生体系运行机制
9.全面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落实紧密型县域医共体“五统一”管理、一体化运营,在编制使用、人员招聘、人事安排、绩效考核、收入分配、职称评聘等方面赋予其更多自主权。对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实行医保基金总额付费,加强监督考核,建立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机制。落实牵头医院对各成员单位的监督管理责任,强化激励约束。鼓励对医共体内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实行年薪制。推动乡镇卫生院与县级医院用药目录衔接统一、处方自由流动。健全“乡检查、县诊断、乡治疗”模式,落实县域内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拓展县级中医医院治未病中心(科)服务范围和内容,推进县级中医医院两专科一中心建设,加强中医馆内涵建设、中医阁建设,推动中医药适宜技术在基层医疗机构应用。加强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绩效评价,推动医疗资源和患者向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下沉。(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党委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医疗保障局,各市、县〔区〕)
10.健全乡村医疗卫生体系投入机制。落实市县两级党委和政府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建设主体责任,政府办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市县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市县新增财力向乡村医疗卫生领域倾斜,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对村卫生室给予运行补助。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支持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县级医院提标扩能建设;自治区对县域医疗分中心建设给予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医疗保障局,各市、县〔区〕)
11.健全城市支援健康乡村建设机制。深化与北京、福建等东部省份医疗卫生合作,开展乡(镇)医疗机构之间的结对协作。实施医疗人才“组团式”帮扶,提升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医院和自治区薄弱县(区)公立医院综合实力。落实“凡晋必下”制度,推进“千名医师下基层”活动。开展优质帮扶资源下基层活动,推动帮扶专家下沉乡村开展义诊、“传帮带”等工作。健全城市三级医院包县、二级医院包乡、乡镇卫生院包村工作机制。到2025年,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医院、自治区薄弱县(区)医院具备急危重症救治能力和快速高效的转运能力,实现常见病、多发病在县域内解决。(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各市、县〔区〕)
(四)提高农村地区医疗保障水平
12.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持续健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机制。落实分类资助农村低收入人口参保政策,继续对农村特困人员参保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参保给予定额资助;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在过渡期内按照低保对象标准给予定额资助。强化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建立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风险长效机制。(责任单位: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民政厅、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卫生健康委,各市、县〔区〕)
13.加大医保基金支持力度。推进“区市县乡村”五级经办一体化管理,将乡村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管理,实现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完善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不同级别的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医保差异化医保支付政策。支持分级诊疗模式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建设,依托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推行门诊统筹按人头付费。稳妥有序推动医疗服务价格的动态调整,统筹支持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发展,促进分级诊疗。合理提高医保基金对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的总额控制指标,年度新增医保基金重点向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倾斜,逐步提高县域内医保基金用于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的比例。医保报销目录中增设农村地区适宜医疗卫生服务项目,逐步提高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性收入占比。(责任单位: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各市、县〔区〕)
14.优化农村医保管理服务。加强农村地区医保经办管理服务和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探索将村级医保服务纳入农村网格化服务管理。健全完善医保公共服务网络,大力推进服务下沉,有序将适合基层办理的服务事项下放至乡镇、村一级办理,逐步增加基层可办事项数量。依托乡镇政务服务中心、村综合服务中心,提高基层服务覆盖面。大力推广帮办代办等便民服务模式,方便群众医保“就近办”“一次办”。加强基层医保基金监管能力建设,把医保基金监管纳入乡镇政府综合监管体系,进一步落实国家关于基金监管的工作要求,持续加大对骗保套保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责任单位: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各市、县〔区〕)
四、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自治区统筹、市级负总责、县级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把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建设作为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管理目标和责任考核指标。各市、县(区)要充分认识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立健全各级党委乡村医疗卫生工作领导体制机制,切实加强领导,统筹部署、全面推进,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二)强化部门协同。自治区成立由卫生健康、党委农办牵头,机构编制、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医保等部门和单位参与的工作推进机制,统筹推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目标任务落实。各地也要建立相应工作推进机制,结合实际细化实化工作重点和政策措施,形成支持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建设的工作合力。
(三)强化督查问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督查评价机制,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定期抽查制度和通报制度。要将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建设作为乡村振兴督查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对目标任务、设施设备配备、政策保障、人员队伍建设等重点任务进展情况的综合督导评价。
(四)强化舆论宣传。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宣传基层卫生人员特别是乡村医生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对在重大传染病防控、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基层卫生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