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药监函〔2023〕473号
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市场监管局,局机关各处、执法检查局、直属事业单位:
《甘肃省药品检查员资格管理办法》经省药监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甘肃省药品检查员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甘药监发〔2022〕146 号)相关要求,加强与当地人社部门协同配合,一并遵照执行。
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9日
甘肃省药品检查员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甘肃省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检查员资格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的意见》《甘肃省药品检查员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甘肃省工程系列药品检查员专业高级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等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结合全省药品检查员队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全省药品检查员资格考试的检查员。
第三条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药品检查员资格管理,应当遵循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药品检查员队伍。
第四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全省药品检查员资格管理的政策制定,并按照职责分工对该办法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资格证书的发放及管理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全省药品检查员初、中级资格考试取得初级、中级药品检查员资格,可认定其具备药品检查员专业相应层级职称。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岗位和相关任职条件进行聘用(任),并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依据。药品检查员资格证书实行一证两用,无需换发职称证书。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全省药品检查员高级资格考试取得高级药品检查员资格,可按照申报条件要求参加药品检查员专业高级职称评审,考试成绩自参加考试当年起3年内有效。
第七条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考试合格标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发统一印制的资格证书,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用印。
第八条 药品检查员合格人员制发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证书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第九条 证书发放机构应当做好证书发放、登记、管理等工作,公开证书发放方式、流程等。
第三章 药品检查员监督管理
第十条 通过资格考试取得药品检查员资格的人员纳入省级药品检查员库,按照《甘肃省药品检查员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药品检查员应积极参加省级统筹安排的检查任务。
第十二条 药品检查员应积极主动参加各种形式培训,不断提升现场检查能力和检查水平,每年应当参加不少于60学时的专业技术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 药品检查员应当遵守国家药监局《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廉洁自律管理办法》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查验中心廉洁自律相关规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