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卫健发〔2023〕27号
各市、自治州卫生健康局,贵安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省疾病预防控制局,省卫生计生监督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职业病防治院,各有关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贵州省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12月28日
附件:贵州省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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