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医保发〔2024〕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及《湖北省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管理暂行办法》(鄂医保规〔2021〕2号)要求,经医疗机构申报、专家评审并报经国家医保局备案,省医保局制定了《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24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做好支付范围调整
《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24年)》收载各类制剂共961种,各地要严格执行《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24年)》,及时将目录收载制剂,按规定纳入基金支付范围,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制剂名称及品种。
二、规范支付类别及定点使用管理
《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24年)》内的制剂按“乙类药品”管理。医疗机构制剂销售的零售价不得超过申报时的零售价,并在醒目位置设置价格公示栏,接受社会监督。
三、制定支付标准
各市(州、林区)医疗保障局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制定医保支付标准,并报省医保局备案。
该文件自2024年2月1日起正式执行。落实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医保局报告。
附件: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24年)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