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航空港区组织人社局、教文卫体局,南阳市中医药发展局,各省管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落实2023年度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促进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66号)要求,按照《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医保办〔2022〕33号)有关规定,经履行调价评估、征求意见等程序,并报国家医保局同意,决定开展2023年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定省管公立医疗机构调价方案
(一)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严格落实调价总量,按照降低设备物耗为主的检查治疗价格、体现医疗技术劳务价值的原则,降低大型仪器设备检查和检验项目价格28项,提高诊查、护理以及历史价格偏低、医疗供给不足的薄弱学科项目价格208项(见附件1、2)。
(二)统一普通病房床位价格。取消“干部病房”“取暖费”“空调降温费”等11个项目,将现行干部病房、普通病房床位价格,以及各医疗机构新建改建病房价格,统一为普通病房床位价格标准,并明确配置及收费要求(见附件3)。
二、加快落实年度医疗服务价格调整
经动态调整评估,符合启动条件的郑州市、洛阳市、安阳市、漯河市、商丘市,在严格落实国家医保局核准的调价总量(见附件4)基础上开展价格动态调整。有关省辖市要参照省管公立医疗机构调价方案,本年度重点降低CT、核磁共振、PET/CT等检查项目价格,提高诊查、护理、中医以及急诊、产科、康复、精神(心理)等薄弱学科项目,以及部分历史价格偏低的手术项目价格。同时,利用调价窗口,统筹完成以下价格专项调整任务。
(一)统一普通病房床位价格。将现行干部病房、普通病房床位价格,以及各医疗机构新建改建病房价格,统一为普通病房床位价格标准。各地在调整时要充分考虑区域内医疗机构现行新建改建病房的总体价格水平,并将取暖、降温等成本计入床位价格。床位价格统一后,医疗机构新建改建病房楼不再单独核定价格,医疗机构收取普通病房床位费的,不再收取取暖费、降温费。
(二)配合集采任务调整价格。结合我省实际,将脊柱类、人工晶体类等集采产品相关的手术项目价格纳入调整范围,配合集采改革落地。
(三)调整部分电化学发光法检验项目价格。重点调整部分电化学发光法检验项目价格,原则上将价格降至与服务产出相同、方法学近似的其他化学发光法检验项目同一价格水平。
不符合动态调整启动条件的地区,应在现行总量范围内,选择少量项目完成上述专项调整任务,并重点解决项目价格倒挂等矛盾突出的问题。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科学制定调价方案。各地要围绕调价重点科学制定调价方案,坚持落实“三个60%”,即价格构成中技术劳务占比60%以上的项目优先纳入调价范围,且此类项目的数量和金额占比均达到调价总数和总金额的60%以上。各地在确定相关项目价格时,要统筹考虑本地所在价区、价格指数排名等因素,对服务均质化程度高、设备物耗占比高,以及等级间价格差距过大的项目,适当缩小不同等级医疗机构间的价格差距,避免基层医疗机构价格过低而影响医疗供给。
(二)落实责任,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公立医疗机构要落实医疗服务价格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特别是收取“国家级知名专家”“省级知名专家”等项目费用的,相关人员必须符合项目规定的条件要求,严禁不符合条件要求擅自收费,确保向群众提供质价相符的医疗服务。
(三)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改革氛围。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级医保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加强政策培训解读,使相关工作人员准确理解和把握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要做好舆论引导,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为改革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本通知自2024年2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相关价格政策以本通知为准,对各医疗机构核定的新建改建病房床位价格同时废止。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附件:1.河南省2023年省管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方案(调降项目)
2.河南省2023年省管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方案(调增项目)
3.河南省2023年省管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方案(普通病房床位价格)
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