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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全流程管理的通知
2024.02.27来源: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鲁医保函〔2024〕1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推进《关于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全流程管理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14号)落地落实,不断完善全流程管理措施,持续巩固和增强集中带量采购改革成效,现就进一步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全流程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升集采落地监测监管能力

  (一)持续优化完善系统功能。依托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集采全流程监测系统,不断提升对集采执行情况的信息化监测能力。各地医保部门应及时收集医疗机构使用建议,结合国家医保局部署要求,推进全流程监测功能便捷、智能、高效。分批加快推进集采医用耗材全流程监测,先行上线国家组织集采冠脉支架监测功能,2024年底前实现各批次在执行的集采医用耗材监测功能全面应用。

  (二)强化各方主体系统使用。市、县医保部门要将全流程监测系统作为抓政策落实、抓问题查摆、抓督导整改的重要工具,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形成省、市、县协同联动机制。要督导中选企业、辖区内医疗机构做好日常自我监测,及时掌握供应保障、采购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充分发挥全流程监测系统对中选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自我约束作用。

  (三)不断健全监测通报制度。各批次集采结果落地执行第3个月起,各地医保部门要对医疗机构中选产品进院情况开展排查梳理,督导相关医疗机构尽快履行协议。省集采数据分析预警办公室针对全省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各市医保部门针对基层医疗机构,原则上每季度开展一次通报提醒。各地要建立通报问题医疗机构整改情况月调度制度,及时跟进并掌握问题整改进展。

  二、强化医疗机构采购主体责任

  (一)确保完成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应结合临床实际需求、用药趋势,科学、合理填报采购需求量。中选结果落地后,要切实履行协议约定,按时完成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协议采购量完成后,仍应优先采购质优价宜的中选产品,未完成约定采购量、非中选产品使用量占同品种药品耗材总使用量的比例高于50%,相关品种视为考核不合格。充分发挥医保绩效管理作用,将医疗机构中选产品采购使用情况纳入医保协议管理,并纳入年度定点医疗机构履约考核评价,强化鼓励优先使用中选产品的导向。

  (二)优化考核方式不搞“一刀切”。考核中选产品采购情况时,应综合考虑纳入国家和我省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因素。结合采购平台中选产品供货量、配送率等指标,将保障供应作为综合考量因素,客观反映医疗机构中选产品采购情况。探索开展医疗机构订单数据考核,对超常规订单、同一时间段对同一药品频繁下单的医疗机构,加强考核约束。

  (三)加强高价可替代药品采购监测。重点关注高价可替代药品采购量变化情况,对于明显超出上年度采购量的医疗机构,要及时示警,医疗机构要坚决杜绝不报量以及未完成约定采购量而大量采购高价可替代药品的情况。探索开展可替代药品采购量占比指标监测,完善可替代药品监测方式。

  (四)提升中选产品院内管理水平。医疗机构要加强中选产品院内管理,对于大量使用高价非中选、可替代药品以及不落实相关医用耗材系统(组套)采购政策,大量使用超过该组套中选价的,医疗机构在收到通报后要及时传导至医务人员,不断提升院内管理水平。

  三、强化中选企业供应主体责任

  (一)确保中选产品供应及时到位。中选企业要严格落实供应保障第一责任人责任,确保在采购周期内满足医疗机构中选产品的采购需求,包括约定采购量以及超过约定采购量的部分。要加强配送企业供货情况监测,督导配送企业及时响应医疗机构订单并做好配送,提升中选产品配送率,力争配送率保持80%以上。在接续采购、省级集采工作中,对于配送率低于80%的中选企业予以报量风险提示,对于配送率低于60%的中选企业减少约定采购量,对于配送率低于30%的中选企业不接受参加集采。

  (二)切实加强基层供应保障力度。中选企业要重点关注基层医疗机构订单响应、配送情况,优先选择覆盖面广、供应及时的配送企业,提升基层中选产品供应保障能力。各市医保部门要建立专人负责制,每月监测基层医疗机构中选产品供应情况,收集基层医疗机构信息反馈,进一步提升问题发现的及时性,对接督导中选企业第一时间解决。

  (三)及时回应医疗机构诉求问题。中选企业要密切关注集采全流程监测系统以及供需对接微信群医疗机构对供应问题的反馈,及时响应并妥善解决,提高供需对接精准度和问题解决及时性。由于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中选产品供应的,中选企业应提前一个月书面反馈省医保局,省医保局根据情况指导医疗机构做好采购。

  四、加强部门协作和宣传解读

  各地医保部门要切实加强与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及时共享监测信息,落实警示提醒、通报、约谈等措施,形成集采全流程管理部门合力。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督导整改不到位的医疗机构,可移交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联动处置。要切实加强宣传培训,引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深刻认识集中带量采购的重大意义,在诊疗过程中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合理引导患者用药习惯。要加强政策解读,提升医务人员、患者对集中带量采购政策以及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认识,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文件执行过程中,国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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