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医保字〔2024〕2号
省本级各参保单位,省本级各定点医疗机构、景德镇市第一人民医院、萍乡市第二人民医院、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新余市人民医院、鹰潭市人民医院、赣州市人民医院、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宜春市人民医院、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上饶市人民医院: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0〕35号)、《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门诊慢性病、特殊病医疗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医保字〔2023〕29号)和《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病种目录>和<江西省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认定标准>的通知》(赣医保字〔2023〕4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规范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以下简称“省本级职工门诊慢特病”)病种目录、认定标准提出以下意见。
一、调整待遇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省本级职工门诊慢特病病种名称、病种编码、单病种年度(自然年度,下同)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多种Ⅱ类病种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等内容执行《江西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目录》要求,认定标准执行《江西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认定标准》(与《江西省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认定标准》要求一致)要求。
二、规范报销比例。根据《江西省门诊慢性病、特殊病医疗保障管理办法》(赣医保字〔2023〕29号)第十三条、十八条要求,门诊慢特病的基金支付范围按照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执行。同时自2024年1月1日起,省本级职工门诊慢特病参保人员在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按照就诊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执行,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大病保险基金支付。《关于进一步规范省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经办管理的通知》(赣社保中心函〔2011〕213号)中“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的透析费用和器官移植后抗排斥用药的药品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90%,取消透析的丙类诊疗项目和抗排斥乙类药品的个人先行支付比例。”政策不再执行。
三、取消门诊慢特病就诊医疗机构数量限制。为进一步方便省本级参保人门诊慢特病就医购药,2024年1月1日起,取消省本级门诊慢特病就诊医疗机构数量限制,即省本级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的参保人员可根据病情自行选择在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未直接结算的门诊慢特病相关费用可持发票、费用清单等材料通过零星报销支付待遇。
本文件自2024年1月1起正式执行。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2024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