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修订后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形成的特殊群体。为了妥善解决这部分家庭面临的实际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市自2007年起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向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别扶助对象(父、母)每月发放特别扶助金。2008年8月11日,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市残联制订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沪府办发〔2008〕34号)。2017年4月1日,根据修订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残联再次联合印发《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沪卫计规〔2017〕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经评估,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以来,根据上述《实施办法》,本市卫生健康部门会同财政、残联等相关部门认真组织开展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特别扶助金发放等工作,在较大程度上缓解了计生特殊家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2023年,全市共有9.14万名计生特别扶助对象(其中独生子女伤残的特别扶助对象5.44万人,独生子女死亡的特别扶助对象3.70万人)领取特别扶助金,金额总计11.47亿元。因《实施办法》的制定依据中《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已废止、以及本市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等新要求,需要进行修订完善。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主要在五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一是目的和依据;二是特别扶助金标准;三是缩短办理时间;四是申请材料的提交;五是特别扶助金的计算。
(一)关于目的和依据
《实施办法》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关于特别扶助金标准
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的规定,本市每2-3年调整一次标准。因此,《实施办法》中不规定具体标准,第三条特别扶助标准中只保留了有关实施动态调整的内容。
(三)关于办理时间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开展“双减半”进一步提升“一网通办”改革效能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实施办法(修订稿)》第四条缩短了办理时间,村(居)民委员会初审时间、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时间由原来的10个工作日缩短为3个工作日。区卫生健康委资格确认时间由原来的7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
(四)关于申请材料的提交
为了适应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的新形势、新要求,《实施办法》新增加了免于提交纸质材料的规定,第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以上所列材料已实现电子证照调用或者核验的,申请人可以免于提交。”
(五)关于特别扶助金计算
为了更加准确地计算特别扶助金标准,《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三款将特扶对象满提档年龄时的计算月份,由“次月”开始计算改为“当月”开始计算,即:“特别扶助对象满提档年龄的,从满提档年龄的当月开始根据适用标准计算特别扶助金。”
此外,根据机构改革,将原《实施办法》中的“卫生计生委”修改为“卫生健康委”。
三、施行日期
《实施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3月31日。原2017年4月1日印发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沪卫计规〔201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