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关于本市申领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作如下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定《实施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均明确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规〔2022〕18号)第七条、第八条明确了本市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计划生育奖励和婚后无子女奖励的过渡性规定。
上海在推行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的计划生育政策期间,自1996年起实施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制度。2023年,全市共有20.16万人领取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共计10.41亿元。为了切实维护上述家庭合法权益,我委先后制定印发《关于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申领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实施意见》(沪卫计规〔2018〕115号)、《关于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申领年老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实施意见》(沪卫计规〔2018〕116号)分别对参保、未参保2类人群申领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做了具体程序性规定。
鉴于上述2个规范性文件系针对同一行政事项内容,且均已于2022年12月31日到期,为确保计划生育政策衔接,维护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同时落实精简文件要求,此次制定工作将上述2个规范性文件内容予以规整合并。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有11条,分为五个方面:一是申领条件;二是申请材料;三是申领程序;四是缩短审核时间;五是增加有关资金渠道和职责分工的规定。
(一)关于申领条件
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了申领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对象条件,分为2类:一是领取本市基本养老金人员;二是未领取本市基本养老金人员。
(二)关于申请材料
第四条规定了申领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申请材料。为了方便市民办事,在规整合并原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第四条第四款新增加了免于提交纸质材料的规定。
(三)关于申领程序
第五条规定了申领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申请与受理方式。申请人应当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根据“一网通办”的要求,原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第五条第三款新增了在线申请和受理的内容。
第六条、第七条分别针对领取本市基本养老金人员、未领取本市基本养老金人员规定了申领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审核与发放方式。
需要说明的是,《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自2007年5月1日起,原市人口计生委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此项行政事务的受理和审查。为保证工作的延续性,遵循行政管理的高效便民原则,《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七条保留了有关内容,方便市民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就近办理。
(四)关于审核时间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开展“双减半”进一步提升“一网通办”改革效能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七条缩短了审核时间,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时间由原来的7个工作日缩短为3个工作日。区卫生健康委审核时间由原来的1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
(五)有关资金发放渠道和职责分工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发放工作,根据《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经与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协商,在原有文件基础上,《实施意见》第九条新增了有关资金发放渠道的内容,分别明确了“在本市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和“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员”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所需资金的发放渠道。第十条新增了有关职责分工的内容,明确了各级卫健、财政和人社部门各自的职责。
此外,《实施意见》对于委托办理(第八条)做了规定。
三、《实施意见》的施行日期
《实施意见》自2024年3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3月14日。为了更好地维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从2023年1月1日至《实施意见》实施之日期间,符合条件的人员参照《实施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