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办发〔202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医药集中采购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提升完善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功能 支持服务医药价格改革与管理的意见》(医保发〔2022〕1号)要求,提升服务质效,我们组织编写了《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服务规范(1.0版)》,现予印发。该规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4年1月4日
(主动公开)
附件:《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服务规范(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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