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市心脑血管急性事件登记报告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心脑血管疾病具有高发病率、高复发率、高致残率、高死亡率的特点,近年来一直是本市居民的第一位死因,社会及经济负担沉重。其中卒中和急性心肌梗死是严重威胁本市居民生命健康的主要心脑血管急性事件。长期、连续、系统地收集心脑血管急性事件相关信息,是心脑血管疾病防治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它不仅是高血压、糖尿病等主要慢性病管理效果评价的重要指标之一,也是居民健康监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评价卫生服务效果的重要指标来源。
鉴于心脑血管急性事件登记报告在心脑血管疾病防治中的重要性,2016年,上海结合脑卒中预防与救治服务体系建设,制定了《上海市心脑血管急性事件登记报告办法》,自2017年起在全市开展心脑血管急性事件登记报告工作。通过对大量登记报告数据的统计分析,为掌握本市心脑血管病发病水平和变化趋势、优化完善防控策略措施提供了循证依据。
为了与2023年印发的《健康中国行动——心脑血管疾病防治行动实施方案(2023—2030年)》要求以及国家心脑血管急性事件监测报告技术方案保持一致,本市在对原《办法》实施情况评价的基础上组织重新制定《办法》。
二、《上海市心脑血管急性事件登记报告办法》主要内容是什么?
1.主要框架。《上海市心脑血管急性事件登记报告办法》共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登记报告工作的目的、范围、登记报告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相关部门职责、登记报告内容与工作要求等。
2.报告范围。《上海市心脑血管急性事件登记报告办法》所称心脑血管急性事件指卒中和急性心肌梗死。卒中,系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所规定的编码为I60-I64和G45的疾病,包括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实质内出血、非脑实质内出血、脑梗死、卒中不分型,以及短暂性脑缺血发作六类疾病。急性心肌梗死,系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所规定的编码为I21-I22的疾病,包括急性心肌梗死和随后性心肌梗死。《办法》涉及的疾病分类标准根据现行国际疾病分类动态调整。
3.报告主体。《上海市心脑血管急性事件登记报告办法》规定了收治心脑血管急性事件病例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为登记报告责任单位,作出确诊的医师为登记报告责任人。
4.报告方式。《上海市心脑血管急性事件登记报告办法》明确了登记报告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通过“脑卒中及急性心肌梗死登记报告信息系统”登记报告,并在线完成审核。不仅确保了病例报告的质量,减少了医务人员的工作量,也保证了信息与健康档案平台实现共享。
三、新制定的《上海市心脑血管急性事件登记报告办法》与原办法相比还有什么变化?
1.强化了部门职责。新制定的《办法》在进一步明确市和区卫生健康部门职责的基础上,增加了办医主体组织实施、监督管理、保障支持职责,增加了市脑卒中预防与救治中心支持配合开展标准规范制定、培训和质控等职责。这将有利于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推进《办法》落实。
2.强化了工作考核。新制定的《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办医主体对登记报告责任单位开展工作考核,并将心脑血管急性事件登记报告纳入本市医院评审标准。这将有力推动医疗机构落实好报告主体的责任,按照要求规范开展登记报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