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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读《辽宁省中医药条例》—— 中医药强省建设再添“法治利器”
2024.01.23来源:辽宁日报

  2024年1月1日,《辽宁省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的实施是我省中医药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开辟了依法扶持促进保障我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新局面,对推进我省中医药事业传承创新、高质量发展,促进健康辽宁建设具有深远影响和重大意义,标志着我省中医药全面发展进入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为加快中医药强省建设再添“法治利器”。为推动《条例》更好地贯彻落实,省卫生健康委将加快政策与法规的配套衔接,省卫生健康委对《条例》进行权威解读。

  《条例》地位和重要性——我省首部中医药地方性法规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是我国医药卫生体系的特色和优势,是国家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疾病预防和诊治、医养结合、提升居民健康素养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中医药事业发展面临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为了在法律制度上解决这些问题,201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正式实施,首次将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以法律形式加以规范。

  一直以来,我省高度重视中医药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中医药事业发展。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中医药事业取得了快速发展。中医药在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健康辽宁建设中起到了独特的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省的中医药事业发展面临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发挥不充分、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等问题和挑战,特别是与全国中医药事业发展较快的省份和地区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规范、高效地履行好中医药法确定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从我省贯彻落实该法六年来的实际情况看,有必要根据我省中医药事业发展客观情况,梳理、整合已有的中医药继承和发展方面的制度、政策,将人民群众乐于接受、在实践中对人民群众健康保障发挥积极作用、有利于加强和完善我省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做法纳入制度规范中,上升为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制度,为我省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特别是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更丰富的制度供给,提升我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治理能力和法制化水平,确需制定实施我省地方中医药法律法规。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我省于2023年11月出台《辽宁省中医药条例》,对推动中医药发展的内容要求细化、具体化。

  随着条例的实施,省卫生健康委将持续聚焦重点专科(学科)建设、诊疗服务、促进医疗质量提升等方面,加大监管力度,完善配套相关制度,全面提升基层中医药在治未病、医疗、康复、公共卫生、健康宣教等领域的服务能力,不断提供令人民群众满意的中医药服务。健全中医药人才培养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人才评价全过程相衔接的闭环人才培养体系。持续完善中医药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促进产学研结合、临床科研一体化,形成中医药与多学科交叉融合创新发展模式。突出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持续开展健康产业推广、中药资源保障能力提升和中医药健康产业先导区建设项目,发挥我省道地药材优势,推动我省中医药健康产业快速发展。

  《条例》新意和亮点

  作为我省推出的首部中医药地方性法规,该《条例》在对我省原有的中医药继承和发展方面的制度、政策进行系统梳理和整合的基础上,从规范、保护、促进、鼓励四个维度,全面系统规范了中医药服务、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人才培养等内容,并就诸多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中医药事业发展肩负的责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服务、保障体系和中医药工作协调机制,解决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促进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同时,制定和实施保护、传承、发展中医药的政策,为促进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资金保障;建立健全中医药参与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机制,将中医医疗机构和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和院前急救体系,将中医药防治措施纳入应急预案;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和基地建设;在中医医疗机构设置上要举办与区域健康战略相适应、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服务机构,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乡镇卫生院和社区服务中心设置中医馆、国医堂等中医综合服务区;将中医药预防、养生保健服务、健康养老服务及健康旅游服务等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职责,以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经济转型升级和我省健康战略的新要求。

  可以说,该《条例》既与上位法精神一脉相承,又明确了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在中医药工作方面的具体要求,以地方性法规形式将其固定下来。

  (二)提出进一步加强中医药服务

  中医药是我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疾病预防和诊治、医养结合、提升居民健康素养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特别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更是凸显了其独特的作用。不论是眼下“家门口看病”的便利,还是老龄化社会“老年病”的预防、治疗和康复,打好中医药服务的“基本盘”都至关重要。近年来,我省多举措加大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投入力度,完善中医药服务体系。

  截至目前,全省共有中医医院223家,其中公立中医医院78家,门诊部120个,中医诊所2349个。全省三甲中医医院23家(包括2家民营)。我省覆盖城乡的中医药服务体系更加完备,服务条件明显改善,服务能力明显提升。

  《条例》提出,进一步加强中医药服务,第二章更是主要围绕中医药服务展开,该部分明确了提升中医药服务的可“为”之处和可升空间,为我省中医药服务从“有”到“多”到“优”的转变提供重要依据。《条例》要求,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加强波胆网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波胆网服务站和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支持中医重点专科建设,合理布局中医重点专科资源,在骨伤、肛肠、儿科、皮肤科、妇科、针灸、推拿和心脑血管病、脾胃病、肾病等领域打造中医优势专科群。政府举办的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设置中医康复科,波胆网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中医康复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支持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开办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

  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中医药治未病服务体系,推进医疗机构治未病科室建设,组织制订并推广中医药治未病干预方案。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提供中医健康监测、中医药咨询评估、中医养生调理等服务,普及中医养生保健知识和养生保健方法,推广体现中医治未病理念的健康工作和生活方式。另外,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推动中医药服务在老年护理、安宁疗护中的应用,鼓励中医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增加中医药老年健康服务供给,创新中医药老年健康服务模式。

  (三)明确中医医师执业要求

  《条例》明确,中医医疗机构配备的医务人员应当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中医医疗机构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中医药服务占比,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和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院前急救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的机构,应当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中医药服务。

  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可以在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专科医院等医疗机构的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在医疗活动中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在医疗活动中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的,应当有利于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

  《条例》提出,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中医(专长)医师应当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开展中医医疗活动。中医(专长)医师开展中医医疗活动时,应当在诊疗场所明显位置公示执业范围以及可以采用的治疗方法。

  (四)严格中医药广告管理

  《条例》提出,严格中医药广告管理,枚举了一些不准出现在中医药广告宣传中的内容,充分体现了对中医药工作保护与规范并重的立法思想。

  《条例》明确,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可以提供中医健康状态辨识与评估、咨询指导、健康干预、健康管理等非医疗类健康服务,不得开展中医医疗活动,不得使用带有中医医疗特征的名称,不得进行带有中医医疗性质的宣传。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企业登记经营范围应当使用“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的规范表述。

  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不得冒用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中医药知识宣传,应当聘请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以介绍疾病预防、控制、康复以及养生保健等科学知识为主要内容,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中医医疗广告、中药广告。

  (五)突出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

  我省中药材资源较为丰富,有药用植物1848种,道地药材27种,重点栽培类中药材68种。宽甸石柱参、清原龙胆和新宾辽细辛等获国家地理标识。辽五味、辽细辛和关龙胆的种植面积及产量均居全国第一位。

  为发挥中药材特别是道地药材在医疗和经济方面作用,《条例》将“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作为单独一章,明确省政府应制定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储存和初加工的技术规范、标准;完善中药材资源保护制度,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部门按照规定对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进行定期普查和动态监测,建立重点中药材物种保护名录,建立中药材种质基因库、种质资源保护地;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制定本省道地中药材目录和标准质量评价体系,加强对本省道地中药材的原产地、种质资源和品牌保护。鼓励本省道地中药材申报地理标志产品和国家食药物质目录。

  在依法保护森林资源的前提下,鼓励在林下种植中药材;禁止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超过标准使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建立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追溯体系;市、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发挥道地中药材资源优势,推动中医药产业集聚区建设,培育中医药全产业链发展的产业集群;省、市、县人民政府利用本地中医药资源优势,推动中医药与养生保健、养老服务、文化、旅游、体育等产业融合发展,开发具有中医药特点的旅游景点和线路、健康产品以及服务项目,推进中医药健康旅游基地、中医药健康养老基地建设。

  (六)科学合理管理中药制剂

  为扶持中医发展,扩大中药的影响,充分发挥中药制剂在医疗服务中的作用,《条例》规定,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优化调剂使用批准程序。

  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可调剂品种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调剂使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配制中药制剂的医疗机构,应当保证中药制剂质量安全。调入中药制剂的医疗机构,应当对中药制剂品种临床使用不良反应进行监测,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本着保护与规范并重的原则,《条例》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一是中药加工成细粉,临用时加水、酒、醋、蜜、麻油、饴糖等中药传统基质调配、外用;二是鲜药榨汁;三是受患者委托,按照医师处方(一人一方)应用中药传统工艺加工而成的制品;四是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应急事件,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根据国家和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导处方,预先调配或者集中代煎的预防性中药制剂以及其他不纳入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的情形。

  (七)提倡和鼓励西医学习中医药

  人才是中医药发展的第一资源。在推进中医药强省建设过程中,我省坚持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全方位全链条开发各级各类中医药人才,不断做大中医药人才总量、提高人才质量、释放人才能量,努力建设一支规模大、素质强、结构优的中医药人才队伍。

  目前,我省有中医类执业医师19026人,其中国医大师3人、全国名中医6人、全国中医药高等学校教学名师2人、“973”首席科学家1人、省中医大师15人、省名中医183人、省青年名中医51人。我省入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岐黄工程”百千万人才培养计划的人数名列前茅,“十三五”以来3人入选百人层次、75人入选千人层次、146人入选万人层次。全省34人入选第五批全国中医优秀人才研修项目(临床),入选人数、入选率均列全国第一,5人入选第五批全国中医优秀人才研修项目(基础),入选人数、入选率均列全国第四。4人入选第二批全国西医学习中医优秀人才研修项目,入选人数位居全国第七。

  中医药强省建设呼唤更多中医人才。《条例》提出,进一步健全完善中医药人才培养体系,完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符合中医药规律和岗位特点的中医药人才分类评价体系、绩效考核体系,稳定和发展中医药专业技术队伍。同时,特别强调,提倡和鼓励西医学习中医药。

  “西学中”作为中医药人才培养的形式之一,使西医临床医生能够运用中医,中西医结合方法看病治病,不仅让群众享受更优质的医疗服务,也能为国家储备一批中西医结合专家,推动中医药学术的发展,为发扬中医学作出新的贡献。此次我省出台的《条例》明确提出,省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西医结合教育,培养高层次的中西医结合人才;鼓励西医药从业人员学习中医药,积极推广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将中医药知识纳入临床医师、全科医师、基层医务人员教育培训,发展中西医结合教育,培养高层次中西医结合人才。这些提法为进一步开展“西学中”及中西医结合工作,促进我省医疗卫生事业协调、稳步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八)中医药传承创新与文化传播入法

  中医药是中国的优秀传统文化,是历经千年历史留存下来的民族瑰宝,应当在现今社会的发展中得到传承,使我国的中医服务后继有人,将我国的文化遗产发扬光大,同时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普及中医药知识是政府应承担的重要责任。

  为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与文化传播,《条例》明确省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收集、整理、保存中医药古籍文献、著名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和诊疗经验以及民间中医药技术方法;传承推广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及省中医大师、名中医、老药工等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鼓励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活动。接下来,我省还将深入挖掘“辽派中医”思想精髓,弘扬当代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加强中医药文化传播平台建设,开展多种形式中医药文化弘扬活动。

  (九)明晰中医药领域法律责任归属

  《条例》最后一章专门就中医药领域法律责任归属进行明晰。

  《条例》指出,中医药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是违反规定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的;二是违反规定颁发执业许可证或者执业证书的;三是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四是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违反本条例规定,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开展中医医疗活动的,由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使用带有中医医疗特征的名称或者进行带有中医医疗性质的宣传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中医(专长)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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