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是长护险待遇享受和基金支付的重要依据。为规范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12月15日,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公布了《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对长护险评估机构、评估人员、评估标准、评估流程等作出了规定。
对评估机构、人员、标准、流程等作出规定
《管理办法》明确,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定点评估机构签订评估服务协议,对开展评估的机构实行定点管理。定点评估机构不得同时承担依评估结论而开展的长期护理服务工作,不得同时承担长期护理保险经办工作。
鼓励支持发展独立的评估机构,暂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可依托医疗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商业保险机构等实施评估。随制度健全完善,逐步向独立的评估机构实施评估形式过渡。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应建立评估人员库,完善档案制度,规范人员管理,定期组织考核,明确准入退出机制。
制定全国统一的失能等级评估标准
规范统一评估管理,是科学实施评估、确保参保群众公平享受待遇的基本保障,《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对评估使用的标准作出统一规定,促进评估工作规范化、科学化。
《管理办法》提出,国家制定全国统一的失能等级评估标准,明确评估量表、评估指标、等级划分等,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统一执行,并探索建立评估结果跨部门互认机制。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加强对定点评估机构评估服务协议履行情况的日常核查,定期对定点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论进行抽查。定点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保人发生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基金损失的,属于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范畴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定点评估机构违反评估服务协议的,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协议约定处理。
长护险在49个城市试点 覆盖1.7亿人
截至目前,全国49个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城市参保人数约1.7亿人,通过失能等级评估、享受待遇人数累计超200万人。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全国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标准体系和管理办法,为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打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