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耗材医保物价政策动态11月报
2023.12.13来源:医界GA人

  国 家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医保办发〔2023〕23号

  重点提炼:

  “加强和改进”对于此制度存在的“向生产企业穿透不到位、失信处置不及时等问题”,加强版为进一步压实责任、强化制度落实提出新要求。

  1.强化责任担当

  各省级医药集采机构为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工作实施承担主体责任;由各省级医保部门履行对省级集采机构指导和监督职责。

  2.加强向生产企业穿透

  药耗生产企业是价格秩序维护第一责任主体,对案源已明确或未明确具体产品的,均应穿透至企业;仅对配送企业进行处置无法穿透至生产企业,以及按规定不纳入价采信用评价制度的,处置意见需经省医保局复核同意。

  3.加大信息披露力度

  自2014年一季度起,向社会动态公告“特别严重”“严重”“中等”“一般”失信评定结果,报国家医保局备案。

  4.拓展评定结果应用

  招采规则设置时,对于“特别严重”“严重”失信企业实行不同程度的禁入或约束。强化信用评价与价格治理的协同联动,在一省确定失信产品价格虚高空间后,应及时通知他省予以关注。

  ◇2023年1-10月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主要指标

  重点提炼:

  2023年1-10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含生育保险)总收入26187.73亿元;总支出22531.36亿元。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含生育保险)收入18504.19亿元;支出14157.03亿元,其中生育保险基金待遇支出883.93亿元;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7683.55亿元,支出8374.33亿元。

  注:按照现行制度规定,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收入一般集中在上年第四季度到账,而支出在本年按月列支,基金收入和支出的时序数额不尽匹配。

  地 方

 北京市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及管理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京医保发[2023]16号

  重点提炼:

  在京医保发〔2022〕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暂行)》基础上,完善本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及管理有关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2023年11月10日)。

  1.明确由市医保局负责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及管理工作。各相关医疗机构可在每季度前10个工作日,向市医保局提交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属于国家及本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限制类医疗新技术(或其他规定的情形),须按规定履行完成医疗技术备案或准入相关程序后再向市医保局提交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请。

  2.明确了自2022年以来,已在2个及以上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审批通过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或由药监部门审批的医疗器械产生的新医疗技术、新医疗活动,且不属于国家及本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禁止类、限制类医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可不受时间限制,随时向市医保局提出优先评审论证书面申请。

  3.明确了申报要求。申报资料应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并按项目分别装订成册后报送。医疗机构应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如查实申请资料不真实的,取消该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或优先评审资格1年。

  3.1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申报价格5000元以上、申报价格高于相同功能相同诊疗目的的现行项目价格1倍以上或价差金额3000元以上,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同步提交项目创新性、经济性评价报告,并对申报价格的合理性、必要性作出特别说明;

  3.2设备维护和折旧成本达到每项2000元及以上,且占项目申报价格的比重达到40%及以上;项目内一次性耗材、专机专用耗材单产品采购价格达到每件3000元及以上,且平均费用(单价×平均使用数量)占项目申报价格的比重达到40%及以上;项目外一次性耗材、专机专用耗材单产品价格达到每件3000元及以上,且平均费用占申报项目预期费用(项目价格+项目外耗材费用)的比重达到40%及以上,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须附设备耗材医疗机构采购发票复印件(无实际采购的须附正式说明和生产企业报价单复印件)、生产企业出厂发票复印件(进口企业提供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同时由设备或耗材生产企业对产品采购价格的合理性必要性作出特别说明。

  4.完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动态管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对因项目涉及病例极少(试行期间开展不足100例),或试用医疗机构、专家评审论证对项目是否具备统一定价条件存有不同意见的,在试行期满至少1个月前,由相关部门或医疗机构向市医保局提出书面延期申请。

  5.明确此前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未涉及事项仍按京医保发〔2022〕5号文件相关政策执行。凡被国家及本市有关部门禁止临床应用的医学诊疗技术,相关项目自动废止

 福建省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运动诱发电位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闽医保规〔2023〕5号

  重点提炼:

  1.新增了运动诱发电位、多功能神经肌肉功能监测等13个省属公立医院的项目价格。

  2.明确了神经丝蛋白(AD7c-NTP)检测、胃蛋白酶原Ⅱ测定等11个三甲以下省属公立医院未定价项目的价格。

  3.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调整实时剪切波组织弹性成像、诊疗分析及手术规划3D智能医学影像辅助操作、电休克治疗、多参数监护无抽搐电休克治疗等4个项目说明栏;调整全身麻醉(无痛胃镜或肠镜全身麻醉)的项目名称;调整经皮穿刺电刺激镇痛术的项目类别;调整经颅重复磁刺激治疗的项目内涵。

  4.调整优化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人工膝关节表面置换术、人工关节翻修术、下肢关节松解术等部分人工关节置换手术项目省属公立医院价格。

  自2023年12月1日起执行

 河南省

  ◇河南省医保局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我省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重点提炼:(按国家对于价格项目规范原则规范整理版,除外收费耗材管理模式可重点关注)

  1.规范整合“取卵术”等12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确定省管公立医疗机构价格。

  2.取消“梯度法精子优化”等22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3.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列明的基本物耗成本计入项目价格,不另行收费。除基本物耗以外的耗材均作为除外内容,按照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

  4.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保支付标准按原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20日起执行。

  湖北省

  ◇省医疗保障局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评审结果的公示

  重点提炼:

  省医保局和卫健委分别于9月、10月组织开展了90项申报试行和2项申报转正的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项目立项评审工作。专家评审结果为建议试行立项70项,建议转正2项。不建议立项12项,补充资料再审7项以及申报医院主动放弃1项。为省级按重大专项申报国家之前的公示版,公示期为2023年11月6日-11月10日。

 湖南省

  ◇关于湖南2023年部省属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的公示

  重点提炼:

  本次价格调整按照“总体平衡、总量控制、突出重点、有升有降”的原则,共调整292个项目,其中调降21个项目,调升271个项目;共调整4.04亿元,其中调降1.24亿元,调升2.8亿元,增减相抵后净增1.57亿元,未超过省本级2.33亿元的调价总量。调降项目全部为影像检查和化验类,调升项目主要是手术、药学、康复、病理、临床诊疗类和精神科类项目。

  本次调价医保统筹基金可承受,患者人均负担增加较小。调价后在长部省属医院医疗总收入增加15680.3万元,按照医保最高报销比例80%计算,医疗总收入将增加医保基金支出12544.2万元,占2022年全省医保基金累计结余的0.09%,调价结果在医保基金可承受的范围内。2023年全省调价总量55051万元,按2022年年末湖南全省常住人口6604万人计算,人均年医疗总支出增加8.34元。其中,部省属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人均年医疗总支出较2022年增加2.37元,对患者的负担增加较小。

  上述价格调整结果,已按照医疗机构申报调价方案,定价部门按规则遴选测算和审核,省医保、财政、卫健、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以及部省属医疗机构论证审议的工作流程顺利完成,现将调价方案予以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公示起止时间为2023年11月24日至2023年11月28日。

 江苏省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江苏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创新医疗项目申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医保发〔2023〕53号

  重点提炼:

  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医保发〔2022〕72号)中“对优化重大疾病诊疗方案或填补诊疗空白的重大创新项目,简化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流程,开辟新增项目绿色通道”,以及《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苏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23年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函〔2023〕35号)中“对优化重大疾病诊疗方案或填补诊疗空白的重大创新项目、区域医疗中心从输出医院重点引进且我省现有价格项目无法对接的项目随时申报”等,通知如下:

  1.本通知所称创新医疗项目,是指符合行业主管部门准许应用且有明确适用范围和操作规程、已完成临床研究和临床试用、优化重大疾病诊疗或填补诊疗空白的重大创新医疗技术。对我省高水平建设医院和落户我省的国家医学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相关重点学科领域申报的创新医疗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医疗机构申报创新医疗项目可随时受理。

  2.对存在以下情形的,申报单位需提供特别说明。a.涉及导航、定位等辅助操作创新医疗项目,预期价格达到或超过核心检查/治疗/手术项目价格的,或者申报项目价格高于同等功能、同等诊疗项目的现行项目价格1倍及以上的,或者申报项目作为现有价格项目的加收事项,加收幅度超过100%的,申报单位需要对预期价格的合理性、必要性以及项目主要适用范围、预计年服务例数等作出特别说明。b.申报项目价格构成中,内涵一次性耗材、设备分摊费用占项目预期价格比重超过40%及以上的,或者申报项目涉及可另行收费耗材费用占项目预期价格比重超过40%及以上的,申报单位必须提供本单位设备、耗材等采购凭证复印件,同时提供设备、耗材生产企业相关产品制造成本、期间费用、销售利润、税费等价格构成要素信息和测算方法等资料。

  3.对申报的创新医疗项目主要从技术创新性、技术成熟度、临床有效性及趋势引领性等四个方面进行审核。其中:技术创新性主要体现为项目核心技术的首创性或技术在所属领域的应用创新程度;技术成熟度主要体现为项目核心技术是否具有安全性、可靠性;临床有效性主要体现为项目对疾病治疗或人群健康疾病状况的改善程度;趋势引领性主要体现为项目是否能够代表未来医学方向,引领医疗服务技术、医疗服务模式、医疗体系建设走向现代化、智能化、信息化。

  4.项目审核工作于受理后2个月内完成。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创新医疗项目按程序向国家医保局报告,国家医保局同意后予以公示公布。公布的创新医疗项目实行试行期管理,试行期不少于2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2023年11月15日)起执行。

 江西省

  ◇关于部分肝功生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专项调整的通知

  赣医保字〔2023〕39号

  重点提炼:

  1.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修订25个肝功生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将“检测试剂”作为项目的“除外内容”;“说明”中增加“单人单次包含检测试剂价格的总和不得超过xx元”。

  2.明确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此次修订的25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落实技耗分离的要求,全部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检测试剂”的方式计费。检测试剂作为项目除外内容,允许医疗机构单独收费。

  3.明确检测试剂价格政策。单独收费的“检测试剂”严格执行“零差率”价格政策,按人份收费,价格四舍五入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4.明确医保支付配套政策。上述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已按规定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的,以价格为基准,按规定支付;可单独收费的检测试剂(体外诊断试剂代码前14位编码)参照对应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医保支付类别,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

  5.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根据体外诊断试剂医保编码规定,对除外收费的肝功生化类检测试剂进行标识,包括中选产品和非中选产品。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和使用集采中选产品,按要求完成约定采购量。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日起执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山东省

  ◇山东省关于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鲁医保发〔2023〕44号

  重点提炼:

  此次共修订31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其中27项属于IVD相关项目,多为1个项目多个方法学不同价格设定;执行范围为驻济省(部)属和军队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其他相关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按医保部门的相关规定支付。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日。

 ◇关于在全省开展择期手术预住院医保支付工作的通知

  鲁医保发〔2023〕46号

  重点提炼:

  择期手术预住院是一种新型医疗服务管理模式,是针对病情相对稳定需要住院实施择期手术的患者,将术前准备期间的必要检查和化验等项目由入院后移至入院前完成,能够缩短患者平均住院日和手术等待时间、提高医疗机构床位使用率、降低医疗费用,缓解住院难问题。

  各统筹区也可结合实际,遴选疾病诊断明确、临床路径清晰、病情相对稳定、经综合评估符合住院手术指征、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择期手术病种,(呃……这是不同于日间手术的择期手术病种目录?)在统筹区域范围内推广实施。

  对定点医疗机构开展择期手术预住院医保支付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按照定点医疗机构成熟一个纳入一个的原则,各统筹区可先行在具备预住院管理条件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开展试点,由医疗机构自主申报,经统筹区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备案后实施。

  目标任务:

  2023年年底前,各统筹区按要求开展择期手术预住院医保支付工作。先期开展的统筹区要进一步完善管理措施和办法,做好政策配套衔接,稳步扩大实施范围。

  2025年,在全省有意愿且符合条件的三级医疗机构全面推开,形成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择期手术预住院管理医保支付制度体系。

  结算原则:

  择期手术预住院门诊费用按住院医保待遇结算。预住院门诊费用包括我省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择期手术预住院期间(从预住院登记起至正式入院之日,时间不超过7天)在省内同一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且与本次择期手术治疗直接相关的术前门诊检查和检验等费用。预住院期间,医疗机构不得收取床位费、护理费、住院诊察费等无关费用,原则上已经在门诊开展的检查和检验等项目不得在入院后重复开展。

  预先未办理预住院登记手续直接住院行择期手术的,发生的门诊费用不纳入医保住院结算。已办理预住院登记手续,但因各种原因未能正式住院的,预住院期间产生的门诊检查和检验等费用按各统筹区现行医保门诊政策结算。已正式住院,但因病情变化等原因未行手术实行保守治疗的,预住院期间发生的合规费用可按现行住院政策结算。办理预住院登记手续前为确诊病情进行门诊检查和检验等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与择期手术无关的门诊费用和超出预住院7天期限的门诊费用等不得纳入医保住院费用支付。

  日间手术医保支付仍按鲁医保发〔2019〕48号文件执行。

山西省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政策的通知

  晋医保发〔2023〕16号

  重点提炼:

  为适应居民的流动性就医需求,省医保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制定出台了《通知》,进一步提高参保居民门诊常见病、多发病保障水平,提升参保居民的医保获得感。

  1.稳步提高保障水平。2024年起,将居民门诊统筹年度支付限额从250元提高至300元,取消50元/次/天的单次限额。在统筹区内二类、三类收费价格及以下收费类别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55%、60%;在统筹区内一类收费价格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80元/次,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45%。

  2.扩大待遇覆盖范围。参保居民可跨统筹地区,甚至跨省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并实行直接结算。(异地长居备案的按照参保地待遇直接结算;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在就医地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医保报销比例比参保地同级别医疗机构降低10个百分点。)

 ◇关于开展“互联网+” 医药服务医保支付 (试行)工作的通知

  晋医保发〔2023〕15号

  重点提炼:

  《通知》明确了全省定点医药机构取得主管部门批准进行“互联网+”医药服务的,可按照自愿原则,由实体医药机构向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医保经办机构核验合格后纳入“互联网+”医药服务医保支付范围。

  《通知》明确了申请纳入医保定点的互联网医药机构基本条件和申报程序,包括申报需要提供的材料,实行全省统一标准,便于医药机构操作。在申报流程中明确各市经办机构负责受理申请并核准纳入,省级经办机构统一管理。

  《通知》要求医保“互联网+”医疗复诊处方在省内流转。医保互联网医院实行省内互认,开具的电子处方经医保系统处方平台流转,为参保人员提供售药服务。

  《通知》强调完善协议管理。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定点医药机构应当遵守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以及“互联网+”医保服务补充协议有关内容。各市医保经办机构根据“互联网+”医保服务的特点细化考核内容和考核指标,对定点医药机构考核进行统一管理。

  《通知》强调要加强支付监管。各市经办机构依职责将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医保服务医师(药师)提供的互联网诊疗、药事服务纳入监管范围,依据医保法律法规、服务协议,通过医保智能审核和实时监控系统,加强大数据分析,严厉打击互联网诊疗服务医保违法违规行为。

  此外,《通知》要求承担“双通道”门诊特药诊疗和药品配售服务的定点医药机构,尽快完成信息系统改造,12月1日后处方信息全部由医保处方平台流转。

 陕西省

  ◇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及上门提供医疗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医保发〔2023〕40 号

  重点提炼:

  借鉴浙江、河南等相关经验:

  1.明确上门医疗服务相关政策。新增“上门服务费”收费条目,为市场调节价项目。公立医疗机构派出符合规定资质的医护人员为居家患者提供服务,采取“医疗服务价格+上门服务费”的方式收费,其中,医疗服务、药品和医用耗材收费,适用本医疗机构执行的医药价格政策,上门服务费由公立医疗机构自主确定。为患者提供上门医疗服务发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门诊医疗费用结算。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日起执行。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完善医保医用耗材支付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重点提炼:

  一、目标任务

  统筹考虑广大参保人医用耗材保障需求、基金支付能力和定点医疗机构临床治疗需要等因素,稳妥制定全省统一的医保医用耗材目录。

  二、准入范围

  综合考虑基本医疗保险功能定位、医用耗材临床需求、基金及患者承受能力以及医保医用耗材管理水平,依托国家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库,按照“通用名+材质特征”(15位编码)制定陕西省医保医用耗材目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用耗材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经医疗器械主管部门注册或备案,获得上市资格;

  2.具有国家医保医用耗材代码;

  3.根据我省医疗服务价格文件规定可以单独收费的体内置放材料和一次性医用材料;

  4.以疾病治疗为目的(含治疗性康复器具);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

  优先将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耗材、与我省经济水平相当省市已纳入医保支付耗材(同上海描述)及本省医疗机构、生产企业研发生产的耗材纳入医保医用耗材目录。

  三、医用耗材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

  1.非治疗性康复器具、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耗材。各种美容、健美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相关医用耗材。各种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2.安全性、经济性风险大于收益的,医疗器械主管部门撤销、吊销、注销医疗器械注册、批准文件的。

  3.属于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成本构成,不可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

  四、工作程序

  1.经历史数据梳理、比对等工作,原先已由各统筹地区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用耗材,且满足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条件的医用耗材,经组织专家论证,采用国家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中的“通用名+材质特征”(15位编码)管理,将相关医用耗材直接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有准入范围中不得纳入情况的,直接调出我省医保支付范围。

  2.已在我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公开挂网采购,但未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条件的医用耗材,且符合准入范围条件的,采用国家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中的“通用名+材质特征”(15位编码)管理,由专家从临床价值、耗材价格、安全有效等维度开展评审,通过评审的,按规定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对部分符合准入范围条件,但价格价高、临床必需的医用耗材,可探索通过谈判方式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3.将经专家评审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用耗材通过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进行公示,根据公示情况,按工作规范制定印发文件,公布执行。

  五、使用管理

  1.结算管理。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用耗材,我省医保信息系统在校验完整27位国家医保局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的基础上,采用“通用名+材质特征”管理的15位编码与参保人员和我省定点医药结构直接结算,严格执行15位编码对应医用耗材的医保支付类别。

  2.支付标准。分类确定我省医保医用耗材支付标准,其中集采产品以中选价作为支付基准,谈判准入耗材以谈判价格作为支付标准,其他产品在综合考虑挂网价格、采购使用数量等基础上,采用量价加权的方式,制定医保支付标准。(同江西描述)

  3.数据更新。联动国家医保局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更新结果,及时调整医保结算系统,前15位码发生更新的,由省级医保行政部门确定支付政策,各地医保经办部门通过陕西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标识医保医用耗材目录支付政策,实时做好启用更新工作。

  4.动态调整。医保医用耗材目录实行动态调整,对于我省定点医疗机构新增使用的、符合我省医保准入条件,但暂未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用耗材,由定点医疗机构向省级医保行政部门申报,经专家论证等程序后按规定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30日18:00

 上海市

  ◇关于上海市试行部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重点提炼:

  上海市医保局于11月10日试行“质子加速器放射治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期自2023年11月10日起至2025年11月9日止。

  试行期内价格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相关指导意见执行,试行期结束前3个月,试行医疗机构应按照《关于继续做好本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的通知》(沪医保价采〔2019〕35号)的要求,向市医保局提出转为正式项目的定价申请。未提出定价申请的,试行期结束后该项目自动废止,医疗机构不得继续收费。

  ◇上海市关于本市调整部分条目公示的通知

  重点提炼:

  根据《关于公布本市医疗机构<可另收费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目录>的通知》(沪医保价采〔2019〕84号)的要求,市医保局、市卫健委等部门开展了动态调整《可另收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目录》集体审议。现对拟调整情况的相关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2023年11月23日—11月29日)。

  天津市

  ◇市医保局 市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增经导管主动脉瓣植入术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津医保局发〔2023〕71号

  重点提炼:

  为促进医疗新技术及时进入临床应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经研究论证,新增经导管主动脉瓣植入术等医疗服务项目共23项(IVD项目13项,中医理疗7项,手术项目3项),由公立医疗机构按不高于试行价格标准合理确定试行价格。

  本通知自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

  新疆自治区

  ◇关于动态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新医保发〔2023〕62号

  重点提炼:

  为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根据《关于落实2023年度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促进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66号)精神,现调整“普通门诊诊察费”等352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同步调整相关项目的医保支付标准,项目名称、收费标准等具体内容见附件。其中收费标准均为最高指导价格,各相关医疗机构实际收费标准不得上浮,下浮幅度不限。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5日起执行。

  浙江省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

  浙医保办联发〔2023〕35号

  重点提炼:

  为进一步提升孤独症患者医疗保障水平,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经研究,决定对我省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医疗服务项目进行新增完善。

  新增相关项目纳保例如,编号34020003000“等速肌力训练”按医保“乙类”项目管理,先行自付比例10%;其它项目按医保“甲类”项目管理。编号34020003800“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从医保“乙类”项目调整为医保“甲类”项目,取消先行自付比例10%。(限孤独症患者)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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