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湖南省医保局发布《湖南省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医务人员、药师等列入“个人类信用主体”,对列入医保信用管理负面清单的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可按规定中止或终止其医保支付资格和费用结算。
此前,河北、广西、福建等地也出台了相关规定,明确医保监管的对象不再仅限于医疗机构,将积极探索医保监管延伸到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有效方式,责任划分更为具体、清晰。
医保信用清单分“正负”,惩罚与奖励并举
根据上述征求意见稿,湖南将建立医保信用承诺制,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医保服务协议约定,作出并履行信用承诺,为参保人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与此同时,还应积极配合向医疗保障部门提供相关的信用信息,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在这一套制度设计中,奖励与惩罚都同等重要。对于列入信用管理负面清单的医生,可按规定中止或终止相关责任人员医保支付资格和费用结算;而对列入信用管理正面清单的医生们,将会获得相应的奖励,如提供医保信用支付等。
河北医保局11月2日发布的《河北省医疗保障医师考核办法(征求意见)》中,也明确提出将通过日常管理、智能监控、专项检查、投诉举报核查等途径对医保医师进行全面考核,内容包含集采药品耗材的使用、合理诊疗情况等。并实行扣分制,累计扣分21分及以上的,视情节严重程度,暂停医保处方权1-5年。
在多位业内人士看来,细化对医疗行为主体的监管是医保基金监管的方向。早在今年10月8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加强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就强调,将加强对医保费用的监管,并且将监管对象由医疗机构延伸到医务人员。
“从以往的打击医保骗保案例中来看,医保基金监管有两个较弱环节,一个是事前监管弱,其次是针对个体的监管不到位。将医保监管延伸到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把个人行为直接纳入到医保日常监管中,一方面可以规范医生个体的诊疗行为,减少过度诊疗、过度用药,提高医务人员道德行为的自觉性,另外一方面也可以强化事前监管的环节,在问题扩大化之前就能及时遏制,提升监管的效率。”长期关注医保基金监管的医法汇创始人张勇律师告诉记者,要保证这一套机制的良好运转,必须要强调奖励与惩罚并举,才能充分调动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
政策执行过程中需注意“度”的把握
不过,在采访中,也有多位临床医生向记者表达了对政策执行过程中灵活性的担忧。
“医保对于医疗行为有很大的指导性意义,将医保基金规范使用的责任直接具体到医生确实能够起到较强的约束作用。但在实际的落地过程中,不能忽略掉医疗行为本身的特殊性、复杂性,比如对于偏远地区来就医的患者,一次性开足2个周期的慢病药物可能是比较经济、人性化的选择,在这种情况下,过度用药的界定标准就要进一步细化。”多位三甲医院临床医生提到,集采药的合理使用比例如何确定也应进一步斟酌,避免因此挫伤临床医生探索临床多样化诊疗的积极性。
对此,张勇律师指出,将医保监管延伸到医疗服务行为中的过程中要尤其注意“度”的把握,在政策制定以及落地过程中,必须经过充分调研,细化各项考核标准的认定,避免干涉医生的专业医疗判断。
“此外,我们在调研过程中发现,公立医院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对医保监管政策的了解程度不高。”张勇建议,医保部门及医疗机构内部应进一步加强医保基金监管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培训及宣传,特别是针对临床医生的培训,医务人员对医保基金监管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正确认知,对医保监管活动的理解和支持,不仅是医保监管顺利推进的前提,更是医务人员规范诊疗行为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