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医保定点药店纳入门诊统筹以来,确保医保药品占比、“零差价”卖药等举措相继落地,统筹药店终端市场正在迎来新变革。
日前,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发布《关于规范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医保服务协议管理的通知》(简称《通知》),明确了开通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服务的条件,并规定了医保目录内药品品种占零售药店药品配备比例不低于60%(不含中药饮片)。
事实上,医保监管部门推动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一方面是提高医保药品的终端可及性,方便患者购药;另一方面,也是进一步探索医药分业,为更好地推进处方外流奠定基础。对于零售药店而言,在门店品种布局、销售推广等方面,新时期需要直面成本压力和专业服务的新考验。
医保药品占比六成会否冲击统筹药店盈利?
随着门诊统筹工作深入推进,门诊统筹药店俨然成了一个重要的药品渠道。
按照此次湖北发布的《通知》,除了要求医保目录内药品品种占零售药店药品配备比不低于60%,还对零售药店销售医保药品的价格做出了规定:门诊统筹出售的医保目录内(不含国家谈判药品),在湖北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有挂网价格的药品,药品销售价格参照挂网价格确定。
据悉,本次《通知》将自2023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无论是约定医保药品配备比例,还是药品销售价格参照挂网价格确定,医保统筹药店必须符合服务开通条件。
依照《通知》附件,《湖北省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服务补充协议范本》显示,定点零售药店可自愿申请在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开展药品采购,自愿参加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被发现医保目录内药品(不含国家谈判药品)未参照湖北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同产品的挂网价格销售的(注:也就是零加成销售),将解除本补充协议。
按照要求,在发布之前各统筹地区临时开通门诊统筹服务的定点零售药店,应补签承诺书和补充协议,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给予其一定期限的过渡期,过渡期内须完成评估,未达到门诊统筹服务开通条件要求的,应解除其门诊统筹补充协议。
目前,正在实施的2022版医保药品目录共收录了2967个品种,包括西药1586种,中成药1381种,如果按剂型规格(不包含包装)计算的话,涉及近9万个品规,恰好占目前上市销售药品批件数量的60%左右。因此,要求门诊统筹药店配备60%的医保药品也合乎实际。
从价格方面来看,在本次湖北医保局对于门诊统筹药店销售医保药品的定价要求中,“药品销售价格参照挂网价格确定”也符合院外市场的实际需求,在“过渡期”内,医保统筹药店按照新的要求,存在一定程度优化调整品类策略的空间。
多地药店零差价售药多元化转型即将来临
随着国家带量采购药品进药店活动的推进,越来越多的药店参与到这项工作中来,以“零差价”的方式销售集采常用药。这一政策也给药店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要求药店适应市场变化,找到新的营销方法和创新点。
2021年,国务院发布《“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在“改革完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一章中,提出了“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与集中带量采购”。
目前,全国已有多个省市开展了集采药品进药店工作,其中一些地区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在国家政策的鼓励下,各地也在不断完善自己的集采制度和规则。
2022年8月3日,江苏医保局发布《关于开展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与带量采购和阳光采购工作的通知》,要求:对省平台挂网的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医保定点药店要按挂网价格采购并按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这也就意味着,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将与公立医院一样,集采药品实现同一种价格销售。
今年7月,内蒙古医保局也发布公告称,全区“集采药品进药店”启动仪式在乌海市举行。此次工作将按照“试点先行、以点带面、整体推进”的原则,确定4家连锁药店的81个门店为集采药品定点药店,确保集采药品进药店“零差价”销售。
不久前,浙江省金华市作为浙江省首个推进的地级市,充分发挥政府“搭平台、促对接、保供应、强服务”作用,大力推进集采药品进药店,实现公开进货价、公开销售价、公开药品目录、公开专柜销售的“四公开”模式,药品平均降价超50%。
除此之外,广东、上海、河南等多个省市都已开展药品零售企业药品集采工作,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正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提速。
在过去十年里,中国药店行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据统计,药店连锁率从2011年的34.7%飙升至2022年的57.8%,连锁药店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虽然行业跑马圈地进程不断加快,但整个行业已经走过了市场规模高速增长的发展阶段,如今为了应对市场变化和客户需求,单纯依靠卖药已经不能满足药店的发展需要。
如今,零售药品品类的毛利一直持续走低,叠加门诊统筹药店政策的大面积推广,定点药店依然会陷入“内卷”竞争中,相应的利润自然越来越少。新时期找到新的营销方法,提高管理效率,开辟销售途径,增强创新力,从专业性和健康性、资源和成本方面提升自己的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