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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关于做好全省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3.04.12来源: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长白山管委会卫生健康局,梅河口市卫生健康局,中省直医疗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的通知》(国卫办医政函〔2023〕9号),加强合理用药管理,我委根据《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调整工作规程》(国卫办医函〔2021〕474号),在国家公布的第二批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的基础上,形成《吉林省第二批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以下简称《省级目录》,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做好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管理组织实施工作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本辖区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监控工作的组织实施,推动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的规范使用,促进合理用药。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落实重点监控合理用药工作的主体责任,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完善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管理工作机制,以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重点监控药品进行遴选,加强目录内药品临床应用的全流程管理。各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负责对区域内医疗机构各相关专业的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监控情况进行指导、培训,各级医院药事管理质量控制中心指导做好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监控和考核工作。

 二、制定并公示医疗机构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在《省级目录》的基础上,结合本机构的合理用药管理情况、重点监控药品使用情况,制定本机构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且必须包含《省级目录》的全部药品。医疗机构目录制定完成时限为4月20日之前,目录形成后,在7个工作日内,向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第二批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备案(只备案通用名,无需备案规格),要求备案目录为纸质版并加盖本机构公章、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医疗机构在目录备案之后3个工作日内,以政务公开、院务公开、官方网站公示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本机构目录。吉林省第一批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中有11种药品调整出《省级目录》,针对调整出目录的药品,应继续原监控措施至少满1年,掌握其处方点评、使用量、使用金额等情况,持续促进其合理使用。

三、加强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使用监控工作

  医疗机构要根据疾病诊疗规范,完善相关药品临床应用指南,明确临床应用的条件和原则,严格掌握用药指征,不得随意扩大适应证、改变用药疗程、给药途径、用法用量等。各医疗机构要充分发挥临床药师职责,加强处方(医嘱)前置审核,落实处方点评,加强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结果的公示、反馈及利用,规范医师诊疗行为,定期组织开展合理用药培训,将结果作为医师定期考核、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的依据。各医疗机构应每季度对本机构《吉林省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监测指标》(附件2)进行监测、汇总、分析。对用药不合理问题突出的品种,采取排名通报、限期整改等措施,保证用药合理性逐步提升。严格落实非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临床使用监测和超常预警机制,发现使用量异常增长、无指征、超剂量使用等问题时要及时开展评估,对不适宜率高的药品应及时纳入本机构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

  四、 加强对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的监督管理

  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的应用情况将作为重要评价指标,纳入我省医疗机构评审、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合理用药考核等工作。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的监督管理,将药品临床使用情况纳入对医疗机构的重要考核内容,与医疗机构校验、评审评价等工作相结合,及时公示考核结果,对问题严重、整改落实不到位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和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1.吉林省第二批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

2.吉林省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监测指标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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